发布时间:2019-05-21 21:51:01 一、主物解除波及从物,从物解除不波及主物 《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二、数物中一物解除不波及他物,但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的,波及他物 《合同法》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分批交货中一批解除不波及他批,但一批与合同目的与价值或与他批不可分离的,波及他批 《合同法》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四、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根本违约,可解除主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