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 行测知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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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目标价值取向有哪些方面? - 行测知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目标价值取向有哪些方面?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目标价值取向培育高尚人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工作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品格、尊严、道德观念、道德自律等意识融合而成的道德自律行为模式。

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归根到底是一项相当弹性的良心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最终取决于个体的内在动机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失去了对道德良知的敬畏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中应把握好三个环节:

(1)实现行政道德义务与行政良心的统一

行政道德义务:内容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法律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原则等决定的,是一种间接的他律性规范。

行政良心:是存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心深处的、对自己行为应负的道德责任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能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中各种行政道德观念、心理因素的有机整合。是对行政责任的自觉意识,具有自律性的本质特征。

行政良心的能动作用有三个方面:行政行为发生前,行政良心对行为选择的动机起着制约作用;行政行为进行中,行政良心起监督作用;行政行为完成后,行政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起着道德评价作用。

廉洁自律,在某种意义上实际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行政良心。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行政道德责任与行政良心是相辅相成的,应该是统一的。

(2)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在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中行政行为的选择能力

利益冲突与道德冲突是行政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动机性冲突。具体来说,就是在某种待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选择的行政行为,虽符合某种行政要求,但同时却违背了有某些道德价值的另一种行政要求。在这种道德选择的两难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与道德价值中进行行政行为选择,并通过选择解决面临的矛盾以实现行政价值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正确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有分清行政道德价值的等级次序的能力及承认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基本素质。

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目标价值取向的设定,及其驱动力的扩张。

(3)激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培育和完善职业道德人格的自觉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的道德修养包括道德情感、道德品质、道德意志、道德习惯等。这些是形成高尚、完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人格的根本保证。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人格的形成,一方面反映出一定的行政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终极目标。通过行政行为准则规范系统的构建,唤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责任与道德良心;回应、满足民众的基本利益需求;实现政府廉洁、管理高效、社会公正,以保证国家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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