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414:27:09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A.定期B.不定期C.按时解析:无。本题选A。()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A.国家B.单位C.部门解析:无。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18:12:53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规定:任何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规定: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书刊委托印刷的当事人:书刊单位和印刷单位(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规定:出版单位要审定印刷企业的许可证,不能委托非法企业,也不能委托正受处罚期间的企业;规定:出版单位要提供印刷委托书,并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书刊出版单位要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等。(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注意:印刷委托书,由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省局统一印刷。规定:印刷企业要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已盖章),并在印刷前到省局备案;印刷企业接受辖区外的单位的书刊,印刷委托书要先到所在地省局备案;规定:留存样本印刷单位完成印制后的两年,要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规定:印刷单位不能印的书刊如下: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条禁止内容的书刊,不能印;非法进口的书刊,不能印;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仿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的报刊,不能印;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不能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能印。二、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任何未依法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能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的界定: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规定:不能请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来复制;要与复制单位订立合同;规定:要将复制委托书(已盖章)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复制委托书是总署统一印制、省局配发的;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要在印完后的30日内,上交(省局)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签章)第2联、样品;要有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保存2年;(使用记录内容: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节目名称、对应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18:14:05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规定: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从事批发业务。规定: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出版物的发行企业,要按设立批发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要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出版单位不能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规定: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出版物的发行企业,要按设立零售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规定: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规定:直营连续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取营业执照。非直营连锁门店要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手续。(五)对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规定:省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要至少提前6个月报总署审批)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的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申请主办跨省的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省局备案。四、关于音像制品发行的特殊规定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可按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规定: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要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再到原登记的工商办登记手续。规定:音像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要把本单位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所链接网站)的名称、电子邮件地址等报省文化部门,经核准后方可经营;有关票据、清单和登记材料要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规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要提前至少15日(从开幕日起算)报省文化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材料要载明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规定: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要由其总部报在地的省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要报县级文化部门审批。个人经过批准后,可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18:13:15规定:要订合同;要验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已盖章)、著作权人的授权书;若印境外的,先要将样品报省局审核同意,将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到著作权部门登记,印品要全部运输出境;要在2年内(印完后的),保存委托合同、样本、证明文件副本,以备查验;规定:复制光盘,要用总署核发的SID码的注塑模具,在每张光盘的内圈刻压上SID码;不能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业务;不能自行复制;音像复制单位不能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三、关于电子出版物委托复制的规定规定:出版单位只能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并订合同;出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要用复制委托书(由总署印、省局核发的);出版单位要将委托书(已盖章)直接交送复制单位;(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规定: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盖章)的第2联、样品,在30日内(印完后的)上交省局;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