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1911:08:39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5)各类风险揭示。(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合格投资者要求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资产。(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20:43:07考点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P314)(一)保管合同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二)仓储合同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考点10:委托合同(P315)1.费用和报酬(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转委托(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考点11:行纪合同(P317)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费用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2.报酬(1)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4)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责任(1)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