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长文带你了解军队文职的现在和未来

世界上很多国家军队中都有文职人员,他们虽然不穿军装,也不统计在现役兵力之内,但却在世界各国军队力量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实现各国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是现役军人的助手和补充,西方媒体称他们为“第二军人”。

一、文职人员的历史和由来文职人员通常是指在军队中服务的非现役人员,各个国家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他们均是以非直接参与战斗为主要特征,以非现役合同雇佣为主要方式,以保障军队作战效能和体系运行为宗旨的辅助性国防人力资源队伍。

归纳起来,外军文职人员由官员、职员和工人三部分组成,包括非指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务人员和生活保障人员等。

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是随着军衔制的建立伴生的,早在200多年前,当炮兵成为一个成熟技术兵种在战场上发挥作用时,就随之出现了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政府《文职雇员法》,以立法形式保障文职雇员工作的开展。到20世纪上半叶,随着两次世界大战,军事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军队开始大量雇用文职人员,现代意义上的军队文职人员制度逐渐确立并走向成熟。

现在,文职人员是世界军事大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一位高官曾说过,如果没有文职人员,美军的作战、训练与战备就无法进行。一般来讲,现代化装备比重越高,军队文职人员比例越大。如美军文职人员比例达到53.5%,英军达到50%,俄军为25%,法军为17%,印军为14%。

美军除建制作战部队,上至国防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三军部长,下至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领导、教员、研究人员,都可以统配文职人员,国防部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下属各业务局文职人员所占比例超过90%,后勤系统文职人员占93%。由此可以看出,外军文职人员的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大多集中在机关、院校和科研等军事要害部门。

二、文职人员制度是军事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文职人员的大量使用,对各国军队战斗力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军事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文职人员中有许多各领域的技术专家或熟练工,为军队作战和训练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文职人员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兵员数字之内,可使有限的兵员名额更多地分配到战斗岗位,还可使大量军人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军事训练。文职人员不受服役、晋升和退役等条件限制和约束,年龄要求也比较宽松,可以在部队里较长时间从事具体工作,这样可以保证某些重要工作、技术性较强岗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可以弥补军官频繁调动对业务部门建设的影响。

此外,大多数文职人员都是从社会招聘的成熟人才,只需短期培训即可担负工作任务,他们在军队服务时间相对较长,所花费的福利费、培训费、退役安置费等比现役军人少。

不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年代,文职人员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军日常国防建设和对外战争中,每10名现役军人就需要6名文职人员的支持配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军仅支援陆军作战的文职人员就多达185万人。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中,直接支援美军作战的文职人员分别为88.1万人和54万人。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有5万多名文职人员直接支持作战部队,是保证战争顺利进行直至取得胜利的重要力量。

三、外军文职人员管理的配套措施总体来讲,外军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备配套的文职人员规章和管理体系。

外军文职人员的来源主要有四个途径:

一是来自服役期满的军人。军方与服役期满且又有技术专长的军人协商,使他们转为军队的文职雇员,继续在军队工作;

二是从社会上直接招聘。如医生、律师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文职人员还包括海外驻军通过驻在国政府招聘的当地人,即间接雇员;

三是从地方大学应届毕业生中招聘;

四是从政府离职人员中挑选。法军文职人员90%从地方招募,10%由退役军官改任。美国联邦政府人事管理办公室会定期公布政府各部门上报的离职人员名单,供美军文职人员管理者参考吸纳。

外军文职人员的管理有一个鲜明特征就是透明公开。在录用环节,绝大多数文职人员都是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录用的。美军除由现役军人直接转隶为文职人员,其余所有文职人员均需通过招聘和公开考试。在晋升、竞聘环节,外军对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职责、聘请标准、任用流程等有关情况全部公开,并鼓励文职人员随时查看了解晋升、竞聘情况,确保公平、公开。

外军要求文职人员既熟悉军队情况,又要成为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人才,如申请从事人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选,必须通过“武装部队职业能力系统考试”,有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同的“人事管理资格证书”,通过录用申请后,还要经过一定周期的岗位培训。

从世界范围看,军队文职人员福利待遇总体略低于同级现役军人并普遍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水平。但美国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总体薪金反而比同级指挥军官高出20%左右,特别是聘用专家等特殊人才时往往给予更高和更优惠待遇,比如享受教育补助、绩效奖金、生活消费补贴、分居补贴、交通补贴等几十项津贴、补贴,约占工资构成比例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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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到底好不好呢?我想了解一下现状问题,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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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状从地方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今年是第一次大家都在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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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部队文职人员落户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2012年8月30日管理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2]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3]第三章招聘续聘解聘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十五条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第十七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第二十九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