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试时政:身份证新规出炉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告也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核查居民身份证进行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2020年考试常识积累:居民身份证法

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居民身份证法》”相关常识介绍,备考2020年国家军队文职考试多积累肯定没错!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1、关于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关于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3、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什么情况需要申请居民身份证?答: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4、哪些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答: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5、下列哪些行为之一,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答:(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七)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6、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可以查验公民的身份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五种情形: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7、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公民要随身携带身份证,如果当时没带身份证怎么办?答: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可以通过提供工作证、居住证、驾驶证、护照等有关的合法有效证件来证明个人的身份,除此之外还可以给提供本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8、在查验过程当中,如果公民拒不配合,会怎样处理?答: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公民拒绝配合查验身份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比如,对于实施现场管制时不配合人民执法的,可以带离现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暴力抗拒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居民身份证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人民在制发、查验居民身份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刷题巩固01、(2017江苏)下列不符合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是()A.甲是大陆投资、定居的台商,不能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B.乙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变更手续,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C.丙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可办理户籍证明来证明身份并乘坐火车D.丁在码头候船遇查验身份时,应向出示居民身份证第二步,《居民身份证法》第9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台商到大陆定居,可以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选择A选项。拓展B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进行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C项:丙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可办理户籍证明来证明身份并乘坐火车,符合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规定。D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人民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丁在码头候船遇查验身份时,应向出示居民身份证。

西藏区考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范文:打通地域障碍,便民服务就得这样“啃骨头”

打通地域障碍,便民服务就得这样啃骨头一段时间以来,对离开户籍地的一些人来说,身份证一旦丢失、过期,往往意味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补办、再办手续,费时费力,公众多有抱怨。近两年,一些地方陆续启动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今年7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在全国各地的全面实施,将使得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难题成为永远的过去时。作为一项惠民便民的新举措,其对相关职能部门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也具有积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与政务服务打交道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需要跨地域办理的事情渐渐增多。诸如异地开具各类证明、医保报销、驾照换领、违章处理、护照办理等事项,长时间以来一直难以实现全国一盘棋,只能异地办理,有时能在一省一市解决的问题,也往往会面临跑断腿、磨破嘴的烦恼。可以说,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各地职能部门做出了不少努力,比如今年年底前实现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不少城市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一些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慵懒散现象也有了不同程度改观。尽管如此,一些政务服务领域的相关改革依旧是推一步走一步,一些关涉民生的服务事项在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上,还有改进和提升空间。打通地域障碍,让便民服务提速,需要突破种种现实梗阻。首先,在思想观念上,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转变服务理念,以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为出发点,而不是自己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高兴怎么办。其次,改变原有服务流程与方式,往往意味着利益层面的重新洗牌,对一些基层职能部门来说,手中权力变现的机会将不复存在,因此应有必要的制度设计防止相关部门及人员留恋原有奶酪而拒绝或拖延改革。此外,改革通常会需要不同地方多个部门的协同,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在操作上突破现实难关,充分利用信息化、电子化手段,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异地办理模式,实现服务的零距离对接。同时,要警惕一些部门和人员能为不为、装傻充愣,相关主管部门要有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真正让企业、群众切身体会到办事便利,是检验相关服务领域改革到位与否的指标之一。打通地域障碍,就是要让政务服务来一场供给侧改革,将企业、群众接受政务服务的真实感受与便利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的重要标准,让相关部门及人员意识到,要想让群众办事不麻烦,自身就不能嫌麻烦;若是让群众办事很麻烦,那么自身迟早会有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