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南军队文职招考公安基础之立法、执法、司法的区别
1.立法的含义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立法权的分类(1)国家立法权。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3)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1
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行为种类的考点解析
行政行为的具体种类这一知识点具体考察方式一般是给一个行政行为,问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该行为,或者题干描述一个案例,问属于哪一行政行为?比如:1.某县公安局因李某拒绝缴纳罚款,将李某店内的物品进行扣押。县公安局将李某店内物品进行扣押的行为属于: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处罚C.行政征收D.行政裁决这些题目虽然容易混淆,但各位考生也不要产生畏难心理,因为通过的研究发现,常考的行政行为种类是特定的,只要掌握下列各项,这个知识点就没问题,具体内容包括: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③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④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通过以上四个行政行为的总结,相信大家对于考试中常见的行政行为已经心中有底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在考场上取得佳绩!
2019湖北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各位同学,上个月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现在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学习。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者恒重,下面老师就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1.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2.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3.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为共同被告。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各位同学,这次就暂时介绍到这里,这次介绍了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的重点,希望各位同学学有所有,祝各位同学早日上岸。
2018黑龙江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