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1:43:1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2.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被强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不具有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三、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嫖宿行为以明知卖淫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2.嫖宿行为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交的,成立强奸罪。3.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虽然明知幼女被迫卖淫,但只要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幼女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的,依然成立螵宿幼女罪。

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但有两点值得注意:(1)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2)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因为法律使用的表述的是 介绍他人卖淫 ,而不是 介绍他人嫖娼 。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但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