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治发展的途径或方式-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2 20:26:00政治发展的途径或方式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都要采用一定的途径或方式。政治发展的途径或方式,就是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的政治发展目标而采取、选择的途径或方式。由于探讨问题的角度不同,对于政治发展途径或方式的认识也不同。一、西方学者关于政治发展途径的论述西方政治学者往往以自身政治体系或政治制度为政治现代化的蓝本,把政治发展问题归结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现代化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种政治发展途径或方式。如,巴林顿 摩尔在《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中,就在详尽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走向现代化国家的三条道路,那就是以英、法、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道路,以德、日、意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道路和以俄国、中国为代表的共产主义革命道路。布莱克在《政治现代化的动力》中提出了政治现代化的七种范式。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既列举了西方国家政治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欧洲大陆式、英国式和美国式,又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途径,那就是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与之相关,要通过革命、改革和组建强有力的政党等途径来推动政治发展。很显然,西方政治学者关于政治发展途径或方式的论述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以美国或西方国家为政治现代化的样板或路径选择,而排除其他方式的有益尝试。此外,从学科体系看,只截取某一历史阶段来论述政治发展,其理论逻辑也是不严谨的,因而这种理论有待进一步深化。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6 13:13:48相互作用构成运动。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构成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1.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原因。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原因是我们上面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再深入一点地说是生产力的活跃性和生产关系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生产力的特点是活跃性。生产力每日每时都在积累和变化,劳动者的需要、能力、经验、技能每日每时在增长,这使得生产力具活跃性,是最革命的因素。与此相反,生产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不能随便说变就变。例如,我们建立了公有制生产关系你就不能随便 改变它,它有强大的上层建筑在保护着它,很稳定。生产力是活跃的,而生产关系是稳定的,这就产生了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推动着生产方式的运动。活跃的生产力就像一个婴儿的身体,稳定的生产关系就像婴儿身上的衣服,婴儿的身体不断地长大,衣服就得不断地换、更新。成长的身体要求更新衣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发展,即推动了物质生产的发展。2.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基本过程。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基本过程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经过矛盾的解决达到新的基本适合,循环往复,不断上升发展的过程。一种新生产关系建立后,它同生产力是基本适合的,由于生产力的活跃性和革命性,在这种新生产关系下它会不断发展,达到一定程度,这种生产关系又变得不适合生产力了,于是这种生产关系被否定,再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基本适合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又会变得不适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样不断循环,使生产方式和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适合和不适合都是 基本 的,意思是说适合和不适合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有矛盾的,不是无矛盾的。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1:07:59物权的设立离不开权利的取得方式。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现行法律对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通过本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规定为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同时,又通过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划拨使用为辅,以及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土地的现行土地政策。《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方面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37条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由此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案件处理大同市土地管理局能否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呢?这涉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及违反合同的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等不同学说。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签订。 平等、自愿、有偿为《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况且,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也是以平等民事主体出现的。其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这更能说明出让方的民事主体身份。其三,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可以解除该合同。《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其法定的义务。而且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为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本案中,泰丰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履行义务的期限内出让方大同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