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海军队文职招考面试人际题作答要“充分理解沟通对象”

军队文职招考面试对沟通能力的考察可谓是重中之重,常见的题型我们分为两大类及现场模拟类和一般沟通类,对面试有所了解的考生应该都清楚,人际沟通技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充分理解沟通对象,因为只有真正理解了沟通对象内心的想法,现在的处境困难等,才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从而达到沟通的目的实现沟通效果。中公教育专家在此进行分析。很多考生在这点上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对沟通对象的理解只浮于答题表面。只要是现场模拟,开头的表述必定是我特别能理解你现在的心情,如此答题很容易陷入套路化,不但不是亮点,反而会害了自己。真正的理解沟通对象要求我们要根据题干的信息,设身处地的想想沟通对象目前的心态、问题等,才能有针对性形成沟通内容。例1:你因为能力问题,造成工作上的失误,领导严肃的批评了你,你如何回应领导。我们要想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首先要充分理解领导。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是领导,下属工作失误了。第一作为领导我希望我的下属知道自己出错误了要重视;第二我希望他真的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第三我希望他不要因为我批评了他而否定自我一蹶不振。如果能理解领导的这些想法,那接下来的沟通其实就水到渠成了。就自己能力问题造成单位工作失误诚恳向领导道歉,同时把自己对失误问题的认识能力不足等问题详细向领导汇报,最后也要向领导表态,在接下来工作中会努力从各个方面想办法着力提升自己的能力避免工作失误。例2:小李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工作做得不错,但因为性格内向不善沟通,在工作中经常被人误解;小王则能说会道沟通能力强,但工作作风浮夸不务实;领导在单位会议上批评了小李表扬了小王,小李情绪很低落,如果你是小王小李的科长,你会怎么做?很明显这个题目中沟通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所以我们要充分理解每个沟通对象,小李工作做得好,但经常被误解,现在又被领导批评,心情失落是必然的;小王本来作风不实但被掩盖了反而得到了领导的表扬,现在肯定趾高气扬心中得意;领导的问题在于可能对小李小王的了解不够到位存在误解的情况。所以答题时沟通的内容基本就很明了。对于小李,首先要肯定他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接着要把他目前的问题即不善沟通及其带来的危害性解释清楚,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小王,则要敲敲警钟,主要告诉他,作风不务实的危害,以及以后如何改进自身。对于领导,则主要把小李小王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向领导汇报清楚,帮助领导客观认识评价二人。中公教育专家希望以上两个案例能够真正帮助要备考的考生,正确理解充分理解沟通对象,而不是简单的停留于口头表面上。同样道理,只有多加练习,真正掌握这类题目的思路并形成自己的语言风格,才能在考场上拔得头筹。|||

《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客体与对象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法律常识之民法(1):民法的调整对象

2016年国家军队文职考试和省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调整对象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转化问题。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内容,但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不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为财产关系。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