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19:13:48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具体管理措施。为了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已于1985年6月21日批准了由林业部起草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7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第三,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须遵守有关规定。第四,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的,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五,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的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等。五、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保护。由于建立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相当严格的条件,因此,对于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保护,就不能采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而这些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对于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按照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升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文章写作实用办法:名言佳句

申论的学习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不能指望通过一时一事就能瞬间提高成绩,所以平时的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积累方法和真题是一方面,要想提高成绩把作文写好也是关键,所以专家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名言,帮助大家提升写作的层次,为提高分数做好准备。一、团结篇:1、团结的可贵,在敌人面前才会深知。哈萨克族2、若不团结,任何力量都是弱小的。拉封丹3、雁怕离群,人怕掉队。4、妥协对任何友谊都不是坚固的基础。泰戈尔5、所谓友情,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离开了利益关联的交易。哥尔斯6、一个人像一块砖砌在大礼堂的墙里,是谁也动不得的;但是丢在路上,挡人走路是要被人一脚踢开的。7、一个篱笆打三个桩,一个好汉要有三个帮。8、谁若与群众脱离,谁的命运就要悲哀。奥斯特洛夫斯基9、世间最完美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严正的兄弟姐妹。10、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俗语11、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敌人的人,就是凡夫俗子。二、就业篇:1、种子牢记着雨滴献身的叮嘱,增强了冒尖的勇气。2、只有脚踏实地的人,才能够说:路,就在我的脚下。3、一个有信念者所开发出的力量,大于99个只有兴趣者。4、英雄的事业必定包含着艰险,如果没有艰险也就不成为英雄了。5、有信念不一定成功,没信念一定会失败。6、欲望以提升热忱,毅力以磨平高山。7、只会幻想而不行动的人,永远也体会不到收获果实时的喜悦。8、未曾失败的人恐怕也未曾成功过。9、无论才能、知识多么卓著,如果缺乏热情,则无异纸上画饼充饥,无补于事。10、新路开始常是狭窄的,但它却是自己延伸拓宽的序曲。11、学习是制度,培训是责任。12、言行一致是成功的开始。三、法治篇:1、管理就是决策。赫伯特西蒙2、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托宾3、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罗伯特凯利4、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威尔德5、管理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混乱的事情规划化。杰克韦尔奇6、正确的决策来自众人的智慧。戴伊7、把你的竞争对手视为对手而非敌人,将会更有益。罗莎贝斯莫斯坎特8、即使赠品只是一张纸,顾客也是高兴的。如果没有赠品,就赠送笑容。9、兵随将转,无不可用之才。作为一个管理者,你可以不知道下属的短处,却不能不知道下属的长处。10、奖励什么,就会得到什么。米契尔拉伯福11、危机不仅带来麻烦,也蕴藏着无限商机。格雷格布伦尼曼

2015考试时政:环保参与办法征意见

环保部14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环保部首个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是新《环保法》配套文件之一。首次明确全国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办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中首次专设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条例也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中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必要手段。河北省等地方政府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这次环保部出台的办法(意见稿)是对公众参与的一个高层次的、细化的规定,对于推动全国的公众参与也是有帮助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次环保部的办法亮点不少,如公众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更进一步要求信息公开等要求。同时他也建议,目前这个办法只局限于环保部,应该多学习河北省的条例,建议上升到国务院层面的条例,作为更全面的信息公开规定。“重大”污染事件衡量标准如何定?作为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提出,公众可参与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人民网记者就此拨打了环保部官网公开的征求意见的联系电话,询问关于此条中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衡量标准。环保部宣传教育司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衡量标准涉及到环保部门内部规定的专业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吕艳滨副研究员认为,关于这一衡量标准,如果上位法没有界定,那这个文件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不对“重大”做出界定,相关部门在执行的时候就会缺乏尺度,同时也可能给地方保护提供过大的裁量权。某些对老百姓、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不会被纳入“重大”的范围,以此为借口不开通公众参与的渠道,这样没有违法,却不利于环保工作的推动,不利于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作用。专家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范围“谁来参与?是小范围的参与还是任何人都可以的参与?公众参与的标准要明确。如果只是一部分人参与,那么代表遴选的标准、过程、结果都要公开。另外参与过程的各种细节也应当公开。”吕艳滨指出,“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就是要‘开门’让公众参与进来,我们需要更加开放,把标准、要求都公开出来。”吕艳滨认为,公众参与环保最大的困难是专业背景。一般老百姓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性知识,所以环保、法律、医疗等领域专业人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专业人士还可以作为辅助,帮助公众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另外,环保部门不断普及环保知识也非常必要,理性的公众参与要求公众能充分地掌握环保知识,所以这方面需要和公众参与相配套。北师大法学院讲师严厚福此前曾参与过河北省该条例和环保部此办法的起草。他认为,未来环保部可能也会出台更为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而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可以起到统领性的作用,确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1):合同的分类①

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①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②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例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以承租人借给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③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弹钢琴以充抵租金。3.分类的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典型真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56题—ACD)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②这个法条考过多次。(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2条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作了修改②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⑤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3)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担保法解释》第条)。(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1)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仅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满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2)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与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属于单务合同。3.分类的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故:(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66?6!)条)。(2)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须注意: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见例)。例教授甲与教授乙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年利息10%,借期2年。甲按约将20万元借款交付给乙。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甲将借款交付乙时,甲、乙的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甲交付借款的义务为先合同义务。②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合同成立后,仅乙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甲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③该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乙取得使用20万元2年的利益,须支付代价(支付利息)。3.分类的意义。这一分类在司法考试中的意义最为重大,举其要者:(1)确定合同的性质。①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②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③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374、40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为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89、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3)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4)决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典型真题〔I〕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98年*卷三.47题一ACD)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II〕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02年·卷三·35题一ABC)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III〕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卷三·14题一D)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解析]①答题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合同法》第189、191、406条,都是常考点。(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淮、公证等形式。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相对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