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2):合同的分类②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3.分类的意义。(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典型真题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年·卷三·57题一ABCD)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3.分类的意义。(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奋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3.分类的意义。(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多有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蒋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九)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3.分类的意义。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十)预约与本约(★★)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举例说明预约存在的价值。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人,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本约),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二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①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②“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包含使当事人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属于预约。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1):合同的分类①

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①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②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例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以承租人借给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③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弹钢琴以充抵租金。3.分类的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典型真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56题—ACD)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②这个法条考过多次。(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2条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作了修改②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⑤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3)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担保法解释》第条)。(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1)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仅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满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2)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与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属于单务合同。3.分类的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故:(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66?6!)条)。(2)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须注意: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见例)。例教授甲与教授乙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年利息10%,借期2年。甲按约将20万元借款交付给乙。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甲将借款交付乙时,甲、乙的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甲交付借款的义务为先合同义务。②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合同成立后,仅乙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甲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③该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乙取得使用20万元2年的利益,须支付代价(支付利息)。3.分类的意义。这一分类在司法考试中的意义最为重大,举其要者:(1)确定合同的性质。①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②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③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374、40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为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89、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3)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4)决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典型真题〔I〕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98年*卷三.47题一ACD)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II〕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02年·卷三·35题一ABC)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III〕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卷三·14题一D)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解析]①答题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合同法》第189、191、406条,都是常考点。(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淮、公证等形式。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相对意义。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7):无效的合同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例1甲成为中国首富后,somewhat膨胀,坐劳斯莱斯都满足不了。甲以检举乙兵工厂私分国家财产相要挟,与乙订立买卖合同,预定了一辆我国最新研制的核动力装甲车,准备改装后作为工作用车。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甲胁迫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军事利益,无效。②何谓“国家利益”学说不一。多数人主张,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勉为其难地说,这得符合三个条件:①具有损害的恶意。仅观念主义的恶意(指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尚属不足,须意思主义的恶意可堪其匹。所谓“意思主义的恶意”,指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希望)损害之发生。②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③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题目仅交代丙“知情”(知道乙为在先买受人的事实),则只能表明丙具有观念主义的恶意。②因题目未进一步交代丙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以及甲、丙有串通行为,甲、丙的买卖虽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利益(乙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认定甲、丙构成恶意串通。③(14年·卷四·案例题·2问)就是这样考的。④坊间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颇有微词!“恶意串通”是司法考试的疤,是民法学人的痛。例3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则不断催促甲尽快办理)。为避免乙强制执行,面对不断暴涨的房价,甲与丙(甲的全资子公司)商议后,心生一计(甲立马将该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至于以后如何处置该房屋,双方的意见是:再做计议(反正丙听甲的)。①若乙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或者《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而无效,可认定乙的请求成立。②我们需要警惕!一物数卖中,“恶意串通”是很难成立的!恶意串通VS债权人撤销权(1)德国法学家Kipp于1911年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原则上,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须撤销。但是,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规范意义,并非多此一举,那么可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2)“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由台湾的王泽鉴先生介绍到大陆后,对同法考试产生了影响。2005年至2007年的民法考题,三次涉及该理论。只有一个考法:①债务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③所以,债权人亦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无效的让与行为。(3)“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的具体内容无须掌握,但得知道有这回事。例4乙欠甲30万元到期,此后,乙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致使乙对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甲)的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试中就等于“恶意串通”(挺将就的!其实,“恶意串通”要比“知情”高几个数量级。)。②因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甲有权起诉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③这里,甲的撤销行为与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并存,不矛盾(“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两个方面,合称“公序良俗”,都是需要通过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概括条款。(1)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治安秩序);给新闻记者的封口费(舆论秩序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贿选)合同(选举秩序、政治秩序给证人的封口费(司法秩序);假身份证、毕业证(“办证”)承揽合同(管理秩序)。(2)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经由判例与学说的类型化努力,“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①违反性道德。例如:换妻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为了“维持”婚外性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包二奶合同)。须注意: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②违反婚姻论理。例如:妨害婚姻自由的约定(甲与乙离婚时约定:“若甲于1年内结婚,赔偿乙100万元。”);预立的离婚协议(甲、乙结婚前约定:“若婚后甲有赌博、吸毒、家暴行为,甲即有义务协助乙办理离婚手续。”)须注意:预立的离婚协议无效,但在司法考试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按照(11年·卷三·1题),忠诚协议(即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出轨者赔偿对方金钱若干)有效。③违反家庭伦理。例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夫妻关于禁止女子随母姓的合同。再如:父母去世前,子女预立的将来分割父母遗产的协议。又如: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④贬损人格尊严。例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⑤过度限制自由。例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生育自由);期限过长的竞业禁止条款(职业自由)。再如:因甲开酒吧时,乙提供了急需的100万元借款,甲、乙约定:“甲经营期间的所有酒水,只能从乙处进货(经济自由)。”⑥践踏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种客观的伦理价值体系,对民法具有间接效力。合同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反善良风俗,无效。例如(违反劳动者保护为其典型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⑦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⑧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合同。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①违反的必领是法律或者行规。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②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③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典型真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給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解析]①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益),适用《合同法》第54条,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甲、乙间标的额6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阳合同),无效。故B选项当选。标的额100万元的合同属于隐藏行为(阴合同),是有效的。③C选项。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不当选。(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1.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央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2.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前述两种责任成立之后,债权人可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在责任成立之前,预先免除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的精神是不得“预先”免除。典型真题飞跃公同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刪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9题一B)A.因黄某同意飞跃舍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禮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分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飞跃公司牙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不能预先免除,预先免责的条款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本题中,飞跃公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消法》于2Q13年修改后,《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已变为“标的额三倍”或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不再是“双倍赔偿”。③根据《合同法》第122条,飞跃公司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黄某可以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能获得双重救济,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故D选项错误。(四)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1.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2.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3.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巳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五)《合同法》第50条与《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理解1.法定代表人之越权行为的效力。(1)《合同法》第so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系越权行为,其合同效力规则是:①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系善意(不知代表人超越权限),构成表见代表(注意:不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②若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系恶意(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合同效力待定。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1)《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则是:①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按有谓系“民事行为能力”,有争议!),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不因此而无效。②例外,若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违反禁止经营(如武器买卖、麻醉药品买卖)、限制经营(如文物买卖、黄金买卖)、特许经营(如烟草批发、食盐批发)的规定,因企业法人无此民事权利能力,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