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0):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2.期限的构成。两个要求: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3.始期与终期。(1)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屈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2)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4.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3个月。”(2)不确定期限。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撒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典型真题〔I〕刘某欠付某100万元货款雇期未还真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余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解析]①性质认定。小刘与何某的合同,首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刘某欠何某的100万无,由小刘代为清偿)。其次是“代物清偿”,即“原定给付”(返还100万元欠款的债务)以“他种给付”(小刘将房屋不定期出租给何某居住)来清偿。②能否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就租赁合同而言,该租赁合同系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出租人小刘与承租人付某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合并观察,结论有所不同。该租赁合同系小刘与何某间“代物清偿协议”的组成部分,而代物清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小刘与合同约定的附款内容是:“如刘某由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而刘某是否出现这一未来事实不确定,故为条件,而非期限。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II〕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解析]①“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表明,魏某并不负有“不离职的义务”,而是“若魏某离职,赠与合同失效。”因此,该赠与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若魏某次年离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2:101.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功能:1.赎罪机能2.预防机能3.缓和机能(复位受害人心理)4.保安机能2.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独立使用。管制和剥夺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限制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期限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定待遇。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实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具有一定期限、监狱或其他场所、强迫劳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4)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剥夺犯罪分子自由、没有期限、羁押不抵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3.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使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单处或并处。数额确定: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缴纳:一次或分期、强制、随时、减少或免除。执行:人民法院。(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应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独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安机关。(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象:犯罪的外国人。人民法院。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归档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2 10:36:20档案室的收集工作一、归档制度1、归档制度把档案向档案室移交,称为归档。在我国归档成为一种制度,称为归档制度。2、归档时间第二年六月份以前。也可灵活处理。3、归档范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公布,在这一文件中有详细规定。各单位可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该归档范围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4、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1)归档案卷的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2)具体要求有:A、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页数都应齐全完整B、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文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C、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其它文件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D、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有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排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E、卷内文件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并逐件编件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F、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无实质内容的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G、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H、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J、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的修裱。K、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案卷标题,如:关于******等中央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关于******等地区粮食问题的报告等 字表示省略, 等 作为一个模糊的概念输入计算机,利用查找不便,可以尽量把名字罗列出来,计算机才能显示出来。另外, 本机关 、 我校 中的 本 、 我 也是模糊概念,同样是不确定的,不要使用。(a )三种保管期限的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b)对于文件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标题不符内容的,需要重写,如无标题,就应加上。(c)如果文件无责任者(文件撰稿者、承办者等)以及年月日的,要考证清楚并填入有关项目。(d)会议纪录应当填写时间、主要内容。(e)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明声像或录相的时间、对象、中心内容以及责任者(谁录制、拍摄的)。(f)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要进行托裱。(3)归档中应注意的问题A、电话答复重要问题、会议纪录、一些高级领导人的即席讲话应当记录下来形成文字,并要标明作者(责任者)、时间、地点、办理情况等。这种情况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做得不够好。B、注意基层单位的收集工作,一般收集会议纪录、决议、请示 和报告、计划总结、生产统计报表、分配方案、财会凭证和财务簿、单位的简史等。C、要求归档制度的标准化,即用于档案管理的各种图表的外形尺寸、大小、用纸应当统一。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档案行业标准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已经颁布,从2001年1月1月起施行。该规则如下: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22-20002000年12月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归档文件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2.2 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2.3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3. 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4. 质量要求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4.2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5. 整理方法5.1 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5.2 分类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 机构(问题) 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 年度 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5.2.1 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5.3 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5.4 编号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见图A1。图中*号栏内选择项,不选用时无须设置。以下同)5.4.1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5.4.2 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1978。5.4.3 保管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5.4.4 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件号包括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分别在归档文件整理和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室编件号的编制方法为: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 1 开始标注。馆编伯号按进馆要求标注。5.4.5 机构(问题):作为分类方案类目的机构(问题)名称或规范化简称。5.5 编目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5.5.1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只对复文进行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见图A2)。5.5.1.1 件号:填写室编件号。5.5.1.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5.5.1.3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5.5.1.4 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 号。5.5.1.5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19990909。5.5.1.6 页数:每件归档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5.5.1.7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5.5.2 归档文件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 宽为297mm 210mm)。5.5.3 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项目(见图A3)。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5.6 装盒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5.6.1 档案盒5.6.1.1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档案盒的外形尺寸为310mm 220mm(长 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见图A4a)。5.6.1.2 档案盒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见图A4b、图A4c)。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件文件的件号,中间用 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5.6.1.3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5.6.2 备考表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5.6.2.1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5.6.2.2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5.6.2.3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5.6.2.4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云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法律常识:刑罚的具体运用
法律常识: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制度。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的,称追诉时效。凡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行消灭不得再予行刑的,称行刑时效。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