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军队文职招聘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范文:做好加减乘除法 保障农民工权益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形势严峻,如工资被拖欠、劳动时间长、尊严被践踏,这不仅损害农民工生活,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败坏政府形象。由此可见,在政策上做好加减乘除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已是迫在眉睫。做好加法,就是要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从事的是低技术的体力劳动,向其他高附加值行业突破阻力比较大,以至于收入排在垫底的位置。而且,有部分企业还拖欠他们本就少得可怜的工资,迫使他们采用自残的方式引起社会的注意,才能要到工资,这不利于国家治理和扩大消费需求,也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因此,政府应当做好加法,提高农民工收入。做好减法,就是要减少对农民工的歧视。当前,城市对农民工或明或暗、或人格或身份的歧视无处不在。如,一位农民工给一对母子让座却被歧视;公交车司机歧视农民工而不让他们上车;某城市公园门口竖立的牌子上赫然写着农民工与衣着不得体者不得入内。歧视是社会分裂和仇恨的毒瘤,歧视农民工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仇恨。因此,应当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做好乘法,就是要提高农民工的技能素质。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对提高其就业的层次和社会地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提高农民工的就业层次和社会地位,就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以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因此,政府应大幅度增加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同时丰富培训内容,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非技能综合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融入现代文明的能力。做好除法,就是要除掉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继续发展和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障碍。户籍制度不仅使农民工的孩子无法接受高质量教育,还使他们无法享受社会保障。俗话说: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因此,应当改革户籍制度,破除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藩篱,以使他们能在自己的国家里自由的迁徙和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致理之要,惟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察其疾苦而已。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保障农民工权益是得民心、顺民意、遂民愿的大事。我们必须抓住治本之策做好加减乘除法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综合练习题及答案一-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08 23:11:071).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依次为( )。A.其他相关证明、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B。2). 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出庭作证义务、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证人资格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只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一个人是否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是否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只会影响到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选项。评论:法条直接再现型题目。D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0:37:2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办发[1988]6号(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