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疆军队文职招考考试: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复议相当于找家长,诉讼相当于找老师,所以找行政复议机关实质上就是找被申请人的家长、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考点,特别是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更是事业单位的考试的重中之重,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此做一汇总,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有所帮助。(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牛刀小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衡水市景县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A.衡水市人民政府B.衡水市国土局C景县人民政府D.河北省人民政府答案:BC红师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所以对景县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景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故本题答案选BC。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A.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D.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答案:D红师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故本题答案为D。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A.国务院B.国务院相关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红师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故本题答案为C。

2018黑龙江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与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英气的争议。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忽悠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有通俗的称为民告官制度4.主管审理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必须副歌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作出的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正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使用调解和反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比较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8黑龙江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手段。(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2018山东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法律知识备考指导:行政复议范围

在军队文职招考考试中,常识部分法律所涉及的内容里,行政法占了很大比例,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法更是常常会考到。考生在备考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带大家来学习行政复议法一个相关知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即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就是相对人提交复议申请时,复议机关受理不受理的问题。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中,有以下几条内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