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试时政:移动支付如何确保安全?
1月12日国家军队文职考试时事政治:移动支付:在便民同时,如何确保安全?在军队文职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无论是岗位能力常识题、言语理解题,还是申论,都是结合时事热点来选择命题考查点,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日前,有网友在网上称支付宝可以更改别人的密码,甚至可以不用别人的原始密码直接用手机号便可更改。针对网民的爆料,支付宝10日回应称,网友反映的这一方式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出现,并于当天上午进一步提高了风控系统的安全等级。尽管支付宝做出了回应和技术完善,但这又一次引起人们对移动支付安全性的关注与讨论。年初,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年初发布了2016年的中国人全民账单。账单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4.5亿实名用户使用了支付宝,其中71%的支付笔数发生在移动端;同时,80后人均支付金额已超过12万元,90后使用移动支付更是高达91%.除了支付宝,手机银行、微信也成为人们日常支付的重要方式。10年前,中国只有700万人拥有信用卡,包括买房买车在内的几乎所有交易都是通过现金进行。但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移动设备花钱。乘着互联网技术的快车,人们的生活也步入移动支付阶段。不过,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虽然方便,但背后的漏洞也不容忽视,以支付宝为例,以前网上偶尔出现一些资金被盗刷、个人信息被盗取的报道,且不说这些报道是否客观真实,但里面所提到的一些问题还是客观存在的。试想,如果放进“网络钱包”里的金钱无法保障安全,一方面移动支付“方便”的初衷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恐怕带给人们的还有恐慌。以支付宝为例,不少网民认为,支付宝作为一个金融类的软件,能把安全和快捷这两点平衡做好,便赢了九成。然而近来支付宝一系列社交方面的创新,让不少网民心存疑惑。的确,新的支付方式需要新的手段来确保安全。作为用户人数已达世界人口6%左右的金融信息平台,它的一举一动应有肩负数亿人幸福的自觉。但光靠自觉是不够的,企业逐利天性使然,更多还是要靠外部监管来维系金融安全。为保障移动支付的安全,监管层也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但在实际生活中,客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特约商户审核不严、交易风险预警不完备、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给移动支付带来潜在风险,亟待整治。律师胡钢认为,在有关移动支付消费者的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标准等还存在缺陷。他举例,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会公开表示会提供相关的责任保险,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公布详细的保险合同条款。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必须从技术上克服安全性、客户匿名性、业务合规性等一系列难题,为移动支付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产业配套乃至制度环境。否则,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一旦崩溃,就不只是“把钱取出来换家银行存”的事了。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支付手段-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 22:02:34支付手段: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转移即当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转移时,执行着支付手段职能。表现为偿还债务或单方面支付,如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支付手段的职能最初是由赊购赊销引起的。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时空上产生了差异,产生了赊购赊销。在偿还赊买款项时,货币已不是流通过程的媒介,而是补足交换的一个独立的环节,即作为价值的独立存在而使流通过程结束。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职能的范围扩展到商品流通以外。1.支付手段职能的范围和特征:范围:特征:没有商品(劳务)与之作相向运动,是在信用交易中补足交换过程的独立环节。2.与流通手段相比的特点:(1)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是补足交换的一个环节。(2)流通手段只服务于商品流通;支付手段除了服务于商品流通,还服务于其他经济行为。(3)就媒介商品流通而言,二者都是一般的购买手段。流通手段职能是即期购买,支付手段职能是跨期购买。(4)流通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支付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5)商品赊销的发展,使买卖环节进一步脱节,加大供求失衡的可能性,商品生产者之间形成一个很长的债务链条,一旦某个商品生产者出现债务危机,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时会引起大批企业破产。所以,支付手段职能的出现与扩展为经济危机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创造了客观条件。3.人民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在我国,人民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在范围和数量上都超过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职能,其职能绝大部分是通过国家银行的非现金结算实现的,表现为存款货币的流通。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和发挥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一样,都是处于流通过程中的现实货币。所谓流通中的货币,就是执行两种职能的货币的总和。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支付结算概述-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16:49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又促进了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制度、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 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 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是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范化简称为 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 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 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