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范文:以标准化生产推动“互联网+农业”发展

申论范文:以标准化生产推动互联网+农业发展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充分强调了互联网的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力推动互联网与其他产业的健康融合与发展,为产业创新加油。这不仅为其他产业带来了商机,更是为农业发展带来了机会。不过,互联网+农业也不能仅仅简单的拿来使用,互联网+不仅仅是把互联网和农业简单相加,更多是实现标准化的生产。当前诸多电商已经看到农村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农村网购市场规模将成爆发式增长。不论是阿里巴巴还是苏宁京东都准备在后期大力进驻农村。但是电商进入农村的同时我们确实看到互联网+农业也面临着挑战。缺少物流运输支持。农业产品,首先新鲜是保障,这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首要考虑。可是农产品本身就有保存困难、容易变质的特点。再加上对于发货量少的农民,不论是使用冷藏货车或者是冷库、保鲜库等,他们不仅排不上而且使用成本也较高。而究其根本还是在于当前农村的果蔬冷链物流建设的缺乏,这对于农民来说很难真正实现将新鲜的农业产品送到消费者的手中。而对于冷链物流的建设,电商也面临着建设成本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盈利少亏损多。缺少专业人才支持。当诸多电商进驻农村后,必然要面临着网点的经营与维护的需求,所以对电商人才的需求量将大大的增加。可是在现实中却看到,许多农业大户,在看到网销售商机后,也跃跃欲试。然而,网店的开设运营等需要科技知识,普通农民也许是拥有丰富的务农知识,但对网络却懂得不多。想要找有专业能力的大学生来予以支持和帮助,但是却也面临着现在农村大学生流失的困境,所以最终无法找到合适人员,只能让自己的电商梦想搁置。缺失资金观念支持。互联网+农业是必须使用先进技术的产业发展模式。可是在运用技术进行数据收集、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方面前期投入就很大,对于普通企业和农户来说这都不是小数目。所以这些技术更多的只是在大中型企业中运用,这也造成互联网+弄发展受限。同时农民的观念也是阻碍互联网+农业发展的一大短板,传统农民都拥有丰富的种植养殖经验,会形成不借助信息技术依旧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的理念,而这种挂念一旦形成则很难改变,也阻碍了互联网+农业发展。互联网+农业并不是把农产品放到网上那么简单,更多是应该是标准化的生产,将互联网+融入生产加工、物流运输、市场销售的所有环节中,从而让消费者享受到高品质的农产品,也提升了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农村发展的强富美。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06:10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2.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②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③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⑦有欠税行为的。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口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纳税抵押。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使用权,但上面所述情况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⑧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简称证明材料):①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②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③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向纳税人缴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述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背书清单记载 质押 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的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曰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述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