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安知识: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

执法常识处置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规定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执法常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 18:48:00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惩戒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出版单位不按规定变更原登记事项;出版单位未将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惩戒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宝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作出处分,等级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 训练与思考1.关于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表述正确的是( )A.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图书、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B. 国家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的政策有 低价微利、亏损补贴 政策、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C.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D. 2005年以来全国性评奖统一为四项是 一本好书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韬奋新人奖1.对优秀者的奖励奖项有哪些?各自又分为哪些?2.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有哪些?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规定有哪些?本讲 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 训练题答案: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21 20:18:285.5 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P160)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1.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2.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经营的连锁业务,连锁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这些,需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商务部门批准后,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4.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专有出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5.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应经总署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6.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备查。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P161)1.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企业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并批准获得总发行权。2.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业务。3.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设立总发行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4.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P162)(一)对分销的共同性规定1.出版物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2.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变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3.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违法违规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P162)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批发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可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备案。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批发权的批发或代理批发。(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P163)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后,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销售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P163)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2.直营连锁门店不须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3.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