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军队文职招考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一、法理学: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一部法哲学,学习时侧重于理解。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7.经济特区法规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会涉及,学习时侧重于记忆。核心考点重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1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写作范文:坚守法律信仰 实现法治中国

习近平指出法律要被全社会的人信仰,意在指明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行政权力没有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人治大于法治的错误思想肆意蔓延,企业诚信意识缺乏,法制宣传不到位等。个人需要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对于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现今出现的中国式过马路即凑够一撮人就走,管他红灯绿灯,体现的是国人规则意识的缺乏。中国式过马路不仅不符合交通治安规定和交通环境,还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根源在于人们心中没有规则意识,没有法律信仰。在法治社会,加强个人法律信仰意义重大,可以通过法治宣传,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用喜闻乐见或创新的方式宣传法律,同时建立诚信档案或失信人名单,以此更好的规范个人行为,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企业需要树立法律信仰。企业是法律执行的重要一环,而企业为了实现短期利益将全局和长远利益抛之脑后,进行违法违纪的生产和经营。其根源在于,一方面是企业的法律观念薄弱,存在短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主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敬畏法律的威严性,这样会导致破坏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让企业树立法律信仰,需要加强企业诚信意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让企业更加自律;还需要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惩戒,从外部迫使企业形成法律意识。政府需要树立法律信仰。党的是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情况还存在问题。行政权力没有有效的制约和规范,究其原因,是部分官员不尊重法律,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难以形成不仅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不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还会导致人治大于法治,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甚至会阻碍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政府官员严格守法,形成法治思维,同时也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和完善相关的基本法,做到政府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树立法律信仰需个人,企业,政府三者共同完成,让法治成为国人的共识,建立全民的法治信仰,最终实现法治中国。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法律考点:刑事诉讼

对于复习军队文职招聘常识的考生而言,常识内容多,复习的知识面广,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多去积累各种常识性内容。从近几年军队文职招聘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在法律常识中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理论,像刑法、民法、宪法等部分知识,同时在考试中对于一些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也是出题的一个主要部分。像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2018年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修订的法律,在军队文职招聘常识中,新修改的法律往往考查的就是该法律修改的一些亮点以及修改后和修改之前的不同之处接下来,专家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归纳,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