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37:0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1.不丧失价值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14 11:00:0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行政区划建制上,保证各兄弟民族地区实行当家作主的民主平等权利,有效地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它包含三个要点: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一民族由于聚居区分散,可以建立两个或更多的自治地方,以人数的多少确定自治区的级别。③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发展,从而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有利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木制度。它的优点和特点是:1.体现了国家制度的木质和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成部分,及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体现了国家根木性质。从国家体制总原则看,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民族区域自治,享有比一般同级政区更大的自主权,及更大的分散性和独立自主性。2.具有适合于民族分布情况的灵活性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具有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而民族区域自治则从各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不同级别的自治单位,或不同类型的自治区域。大小型式因地制宜。有的是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有的是多种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还有的是两个人口相当而又交叉居住的民族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3。可以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较快发展少数民族可以依靠木民族的积极性,同时又加强与各民族的联系,当家作主,开发利用本区资源,发展民族经济。这样就可以加快地区经济的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时为了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国家还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从各方而给予特殊照顾。

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合同的解除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劳动法的一个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生活当中很常见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或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协商解除考的并不多,双方协商一致,我不想干了,我也不想要你了,直接走人就行。单方解除的意思是不需要对方的同意,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的决定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毕竟主要是保护咱们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以身为劳动者有一个很大的权利,就是想走就走,但是得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还有就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等,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走人,还有一种更加厉害的,可以不用通知就可以走的,一般这种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有更大的过错,劳动者不需要先告知即可解除的,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无缘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是劳动者有过错而且是重大过错,或者一些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需要解除的才可以,如果劳动者本身没什么过错的,就需要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用人单位也能即时解除,一般是劳动者自身的问题比较大,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对于这块不用死记硬背,理解记忆是最好。祝大家备考成功!更多,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