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3):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1.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之概述。举个例子: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三辆奥迪A6L()汽车,每辆价款41万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故称之为“基本型”)。(1)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的含义。在前述例子中,如果甲交付给乙的汽车存在物的瑕疵,甲对乙构成违约,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违约责任受到双重时间上的限制:①乙应当在检验通知期间内就汽车存在物的瑕疵通知甲。如果乙未在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甲,视为甲交付的汽车不存在物的瑕疵(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即使以后发现物的瑕疵,乙也无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②如果乙在检验通知期间内就汽车存在物的瑕疵通知了甲,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乙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债权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③检验通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2)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的性质。①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②甲无权请求乙履行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③乙不在法定期间履行检验并通知义务的,即使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乙也丧失了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⑶例外。根据《合同法》第条第3款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有物的瑕疵)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间的限制。但实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债权仍受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物的瑕疵的类型。所谓物的瑕疵,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在无约定时,不符合法定标准(统称为“非合约性”)。并且该瑕疵须在交付时存在。《买卖合同解释》将物的瑕庇分为两类:数量瑕疵与质量瑕疵(质量瑕疵又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分类的意思在于:不同的瑕疵,约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间也不同。我们结合前述“基本型”例子来理解其含义:①数量瑕疵。假设甲声称向乙交付3辆汽车,实际只交付了2辆。就存在数量瑕疵。须注意:如果约定甲应一次交付3辆汽车,但甲请求仅交付2辆。这是部分履行,不是数量瑕疵问题(你一定能领会它们间的差异!)。②外观瑕疵。假设甲交付的汽车油漆有划痕;或者约定买卖的汽车为自动挡,但甲交付的是手动挡。就存在外观瑕疵,它们是通过感官检验就可以发现的瑕疵。③隐蔽瑕疵。假设甲交付的汽车烧机油;刹车片合金成分不合格。就属于隐蔽瑕疵,它们是借助理化检验,或者是进行使用才能发现的瑕疵。2.检验通知期间。《买卖合同解释》把检验通知期间一并把握,不再区分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其内容颇为琐碎驳杂,相信大家会耐住性子掌握它!(1)约定了检验通知期间的。①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了检验通知期间,买受人必须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参见2007年试卷四第4题第5问)。②但有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卑,如果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过于短暂,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诙约定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于隐蔽瑕疵不能适用该约定期间。③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律、行规规定的检验期间的,以法律、行规规定的检验期间为准。典型真题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E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问题: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07年·卷四·4题·第5问)[答案解析]①答案: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若双方约定了买受人检验并通知的期间,买受人未于约定的期间检验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的,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即不得再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没有约定检验通知期间的。①对于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买受人应当在收货的同时检验并通知。法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对于隐蔽瑕疵,买受人的检验并通知义务受到双詛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二个双重时间上的限制)。具体而言:(a)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现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的长度由法院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b)同时,买受人还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须注意: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行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特别提示对于隐蔽瑕疵,未约定检验通知期间的,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受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对此强调两点:(1)任何二个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就此瑕疵通知出卖人的,丧失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比如,买受人尚未发现瑕疵(合理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因而未对出卖人提出异议,但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已满2年,买受人不得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两个期间的起算的不同。“合理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2年最长期间的起算点是“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3.买受入违反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了两个方面:(1)前述检验期间、合理期向、2年期间(或质量保证期向)经过后,卖受人才对数量瑕疵与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无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枉。(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前述检验通知斯间经过后,买受人才提出异议的,若出卖人为了顾及名声(或出于其他考虑)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后,不得翻悔。典型真题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视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00年·卷三·50题一ABD)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狹,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2019北京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猜答案有哪些“窍门”
对于军队文职招聘考试而言,题量大这个特点已是众人皆知,答不完试卷也成了很多人的苦恼。而在整套试卷中,大家最苦恼的可能就是应用题的部分:放在前面作浪费时间,放在后面作又经常没剩多少时间、作不完。那么今天就来谈一下有关于部分在考试中如果真的没有时间,猜选项的一些小技巧。一、当题目中出现加和关系,并且只求其中一个时:例1:甲、乙两人同时从400米的环形路跑道的一点A背向出发,8分钟后两人第三次相遇。已知甲每秒钟比乙每秒钟多行0.1米,两人第三次相遇的地点与A点沿跑道上的最短距离是多少米?A、158B、176C、180D、224红师解析:针对这道题目可以通过唤醒多次相遇的知识来进行求解,但是如果真的是在考试的时候没有时间也可以蒙一下选项。因为一条跑道全长为400,所求为某一点到起始点的最短距离,这样我们就会想到求解过程中很可能会求得那段较长的距离,出题人也可能会以此为陷阱放到选项当中。而这两段距离又存在着加和为400的关系,因此我们就可以先在选项里找一下有没有加和为400的两个选项,然后其中较小的即为所求,故选B。而这种想法其实经常应用于工程问题中,因为总会涉及到效率加和或者工作量的加和。此时我们经常会先到选项中找是否有两个选项之和满足题干中加和为定值的条件。例2:甲、乙二人2小时共加工54个零件,甲加工3小时的零件比乙加工4小时的零件还多4个。甲每小时加工多少个零件?A、11B、16C、22D、32红师解析:本题同样可以通过列一个2元1次方程组来进行求解,但是对于本题也可以很好的应用选项这个条件来进行求解。即:现在所求为甲单独的效率,而本题甲乙都是混淆出现,所以选项很可能以乙的效率为干扰选项,而本题中甲乙两者的效率和又是定值、可求为27,故在选项中找到和为27的两个选项后,只需分析甲乙谁的效率大、谁的小。由甲加工3小时的零件比乙加工4小时的零件还多4个知甲大,故选B。二、当题干最后需要多算一步,存在一个陷阱选项的时候:例3:某单位依计笔试成绩招录员工,应聘者中有1/4被录取.录取的应聘者平均分数比录取分数高6分,没有被录取的应聘者平均分比录取分数低10分,所有应聘者的平均分为73分,问录取分数线是多少?A、85分B、80分C、79分D、77分.红师解析:本题可以通过十字交叉法来进行求解,但是算带最后要求的录取分数线还需要最高分减6或者最低分加10,因此我们可以现在选择中找有没有两者差为6或10的。发现A-C=10,故较大的应为录取者的平均分,较小者为录取分数线,因此选C。针对这类问题主要分析题干最后的陷阱条件。三、题干中给出一系列数据时,并有一个特点很单一时:例4:高校的科研经费按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某高校机械学院2015年前4个月的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的数字从小到大排列为20、26、27、28、31、38、44和50万元。如果前4个月纵向科研经费是前3个月横向科研经费的2倍,则该校机械学院2015年第4个月的横向科研经费是多少万元?A、26B、27C、28D、31红师解析:由前4个月纵向科研经费是前3个月横向科研经费的2倍可知,这7个月的经费加和应为3的倍数,故分析这8个数字的特点:20、26、38、44、50这几个数除以3余数为2;28、31除以3余数为1;只有27能被3整除,所以猜选项应为这个特殊的27。四、文段中文字描述较多,数字较少时:例5:一项工程,如果由甲队单独做,正好用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如果乙队单独做,要超过计划规定时间3天才能完成。现今甲、乙合作2天,再由乙独自干,正好在规定时间做完。问规定多少天做完?A、5B、6C、7D、8红师解析:本题可以通过比例法来进行求解,但是如果不能通过题干中所给的时间关系推导出效率关系的话,本题是很难求解的。而对于本题来说,只有3和2两个数据,因此选项肯定是由这两个数据计算出来的,而3这个数又很具特点,所以会考虑找和3相关的一些选项,即选B。除此之外,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还有很多猜选项的方法,例如:结合整除、奇偶性但是在选择的过程中也是要更多地针对题干中各自的特点,切忌盲目。
2017湖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文学常识储备:知礼者,立也
岁岁年年花相似,年年岁岁人不同。备考2017国家考试需要注重知识储备,提前学习对于我们夯实基础、稳步提高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现在距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专家建议大家尽量积累常识相关内容。常识涉及知识面广,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对中国的文学称谓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总结:一、年龄称谓襁褓:婴儿;不惑:40岁;孩提:2~3岁的儿童;知命、知天命、半百、知非:50岁总角:幼年儿童;花甲、平头甲子:60岁;耆:60岁;豆蔻年华:13岁女子古稀:70岁;及笄:15岁女子;耋:70~80岁冠、加冠、弱冠:20岁男子;耄:80~90岁而立:30岁;期颐:100岁二、人名称谓古人有名、字、号,当大官的死后有谥号。如欧阳修,字永叔,号六一居士,谥文忠。名和字间一般有联系,如诸葛亮字孔明,孔明就是很亮的意思;也有反义的,如韩愈字退之,退之就和愈相反。一般称谓。直称姓名,用于自称,称轻视的人或客观介绍。称字、号、斋名、谥号表示礼貌发尊敬。还有称官爵名,称籍贯。有几项边称的,一般是先烈是先官名,次籍贯,后姓名;用于谦称时。王侯自称孤、寡人,大臣自称臣,一般人自称仆、不地、不佞、愚等,女子自称妾。晚辈自称小子。三、官职/科举称谓乡试(录取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会试(录取者称为贡生,第一名称为会元)殿试(录取者称为进士,第一名称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削:革职罢官。谪:降职远调。免:免除官职。黜:废黜、贬退。拜:授给官职。废:罢免或废黜。除:免去旧职任新职。退:(1)撤销或降低官职;(2)自己辞职。出:出任。斥:屏弃不用。升:提升官职。去:去职,被调离。迁:调动官职升官。左迁:降低官职调动。革:革除官职。擢:提拔、选拔。罢:罢免、停职。授:封给官职。中公教育专家希望以上内容对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