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军队文职招考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一、法理学: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一部法哲学,学习时侧重于理解。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7.经济特区法规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会涉及,学习时侧重于记忆。核心考点重要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1

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法律考点:刑事诉讼

对于复习军队文职招聘常识的考生而言,常识内容多,复习的知识面广,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多去积累各种常识性内容。从近几年军队文职招聘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在法律常识中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理论,像刑法、民法、宪法等部分知识,同时在考试中对于一些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也是出题的一个主要部分。像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2018年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修订的法律,在军队文职招聘常识中,新修改的法律往往考查的就是该法律修改的一些亮点以及修改后和修改之前的不同之处接下来,专家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归纳,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云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法律效力的范围: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1.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律效力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3.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效力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5.法律效力的终止生效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