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班主任被逼辞职,别让家长和老师成为对立面
热点背景:老师和学生家长的关系一直是难解之题。以前,家长是诚恳的要求老师,孩子调皮,就打一顿,学生被老师踹一脚,打一下也是常有的事,双方都认为是为了孩子好,棍棒底下出人才的原则一直被奉为圭臬。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家庭都是一个孩子,孩子成了宝贝疙瘩,打不得骂不得,遇到调皮的孩子,老师更是束手无策,而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却愈发强烈。对于孩子的教育、管理问题,一个是不敢管,一个是埋怨不管,老师和家长的矛盾日渐凸显。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微信工作群成为家校沟通的新渠道,在家长群里通报学生成绩、平时表现也是常态,如何既能保证家长对孩子情况的全面了解,又能让家长在课后配合好老师,考验的是新形势下家校的沟通技巧、寻找解决家校矛盾的平衡点。因为学生教育和管理问题,家长状告老师已不是个案,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老师被推上被告席,有的因恐惧无法正常授课,有的甚至无奈辞职。家长也是觉得有些老师对待学生有违师德,不够尽心。老师的无奈,家长的委屈,暴露出老师和家长正走向对立面,如何调和两者的矛盾,缓解彼此的关系,探索家校合作的新方法,助力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各界人士的关注焦点。热点预测:河南驻马店西平县小学四年级老师的一封辞职信火了。写信的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此前,这位老师把学生在校默写古诗的成绩和照片发到了家长群里,引发了部分家长的不满。在被家长威胁要登门道歉否则就到教育局反映的情况下,老师愤而辞职。对此,你怎么看?红师解析:火了的辞职信流露出老师的心酸和无奈。老师对学生的成绩和照片没有进行精细化处理,比如对姓名打马赛克或者模糊化处理,导致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尊严受损,要求老师登门道歉。一方面,老师满腹委屈,老师的出发点是为学生好,成绩出来,向家长如实通告,是老师的责任,用曝光的形式倒逼学生知耻而后勇,激励学生提升学习成绩。老师工作繁重,备课、批改作业、管理学生,没有时间对照片进行精细化处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老师处理此事的确存在一些不妥扬善于公庭,规过于私室,老师对学生缺乏尊重,没有考虑到对学生自尊心带来的伤害。新时代下,老师与家长的沟通能力、沟通技巧不足,很多老师还是停留一切为了孩子好的80年代。棍棒底下出人才的思想在新时代已不适用。老师们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沟通方法,尊重学生是前提,在群里可以只公布成绩优秀的成绩,其他人的可以和家长单独私聊,老师除了关注学生成绩外,也要多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积极引导学生的不良情绪,避免学生伤害身体的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家长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大部分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对孩子更加爱护,家长的荣誉感越来越强,面老师处理孩子学习问题也愈发敏感。一言不合和老师互怼,甚至是威胁状告老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家长爱护孩子、维护权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应适可而止,不要玻璃心更不应乱用监督权,动不动就要上告教育局,伤害了老师的主动作为的积极性,老师们产生畏惧心理,无法正常管理学生,甚至会采用放弃学生、对学生的问题视而不见的极端方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长对孩子负有言传身教的责任,如果家长都不尊重老师,那怎么让孩子尊重老师呢?学生心理素质欠佳,离家出走、自残、甚至自杀的也是常有报道,家长们还是要把重心放在孩子的心理建设上,增强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誉观,直面困难和挫折。|||
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合同的解除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劳动法的一个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生活当中很常见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或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协商解除考的并不多,双方协商一致,我不想干了,我也不想要你了,直接走人就行。单方解除的意思是不需要对方的同意,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的决定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毕竟主要是保护咱们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以身为劳动者有一个很大的权利,就是想走就走,但是得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还有就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等,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走人,还有一种更加厉害的,可以不用通知就可以走的,一般这种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有更大的过错,劳动者不需要先告知即可解除的,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无缘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是劳动者有过错而且是重大过错,或者一些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需要解除的才可以,如果劳动者本身没什么过错的,就需要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用人单位也能即时解除,一般是劳动者自身的问题比较大,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对于这块不用死记硬背,理解记忆是最好。祝大家备考成功!更多,请访问!
2018河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法律考点:劳动法之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在军队文职招聘常识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常考的考点,而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又是其中的高频考点,需要广大考生精准把握。下面由专家带你梳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中公教育专家对有关劳动合同法定解除的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3):合同履行的规则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又称合同的要素,指合同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2)从给付义务。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可来源于约定(如约定出卖人代办托运并购买保险);从给付义务也可以从债务关系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得出(如出卖人妥善包装的义务;再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供办理过户登i己所需资料、证件的义务)。司法考试中,下列两种情形,从给付义务有可能成为考点;①双务合同中,若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立于对待给付地位,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其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设有明文。2.附随义务.(1)概念。指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习惯,依其情形,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附随义务的功能有二:①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辅助功能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利益保护功能)。(2)类型。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有三类:①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43条)。违反的,成立缔约过失或侵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③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1.性质不同: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②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2.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①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②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辨权。3.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①一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主給付义务,对方享有解除权。②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二者的区别在于能否诉请实际履行:①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诉请其实际履行;②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诉请其实际履行,仅能请求损害赔偿。王泽鉴在其《债法原理》第幻页举了一个例子:如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給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行车证或保险合同书)为从给付义务,s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1)概念。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债务人须因此遭受自己之权利减损或者权利丧失不利后果的一种义务。(2)类型。司法考试最可能涉及的是以下几个:①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7、158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的,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③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