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法-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7-18 13:48:29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及时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举例:A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B的房子。这里,登记就是公示。C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B成交房屋买卖,如果C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C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争议焦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0:47:17(一)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本案争议的楼房产权登记为李某所有,但是该登记为错误登记,王某是该楼房的实际所有人。李某未经王某允许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其抵押行为无效。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并非该楼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某,且李某实际居住该房屋。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该楼房归李某所有,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只可以通过对李某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二)分析本案体现了物权法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加以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的公信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物权追及效力,但是有利于维护整体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成为近代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公信原则要求,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1.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首先,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因此彰显出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的法的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法律上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第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是在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也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权利人,使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仍然能确定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但是这样做将会使真正的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因此公信原则并非对任何情况的第三人都提供庇护伞,而只是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为: (1)第三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一是不知情,即相对人在从事交易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二是第三人支付了适当的对价。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将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2)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不是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行为在其他方面存在无效原因的,均不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3)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且登记簿无异议登记,否则将会阻却公信力发生效力。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即该条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本条规定了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的没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并没有一概规定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抗辩-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09:42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持票人,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2015年简答题)(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1.票据的伪造(2014年单选题)(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 被伪造人 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 伪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 在票据上 签章,因此不承担 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 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的变造(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2016年新增)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4)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5)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6)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