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刑法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9 20:06:13为什么说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答:1、间接性与简捷性。学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已知的间接知识,并在教学中间接地去认识世界。 2、交往性与实践性。教学活动是发生在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这种活动同时具有实践的性质。3、教育性与发展性。教学中学生的认识既是目的,同时也是手段。4、引导性与指导性。学生具有不成熟性,学生的认识活动只有在教师的引导下,才能有效地达到认识的目的。7、简述教学过程中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结合这一规律?答:直接经验是就是学生通过亲自活动、探索获得的经验;间接经验是指他人的认识成果。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反映了教学中传授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与丰富学生感性知识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知与行的关系。1、学生认识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间接经验。在教学中,学生主要是学习间接经验,并且是间接地去体验。以间接经验为主组织学生进行学习,这是学校教育为学生精心设计的一条认识世界的捷径。2、学生学习间接经验要以直接经验为基础。要使人类的知识经验转化为学生真正理解掌握的知识,必须以个人以往积累的或现实获得的感性经验为基础。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结合的规律,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正确处理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关系,既要防止过分强调系统知识传授,又要防止过分重视学生个经验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