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试法律常识:有关法律“年龄”的常识

年龄是按照公历来计算,一般是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视为已满周岁。法律中有关“年龄”的规定既是易混点也是易考点,接下来我们就有关“年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一、刑法中的年龄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6、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7、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二、民法中的年龄1、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行中的年龄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宪法中的年龄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五、刑事诉讼法中的年龄1、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刷题巩固1、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应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其独立工作为止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纯收益行为可以自己实施,C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选B。过瘾刷题,到在线题库,27000+道真题,705份真题卷等你来刷,助你快速提升成绩,实现高分突破!扫一扫图中二维码或直接点击图片下载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9):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2.类型。①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又称生效条件)。②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又称失效条件)。①积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②消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①偶成条件一-条件成就否,无关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偶然事实。②随意条件--条件成就否,全赖当事人的意思(如“赠此车给你,不要时还我。”)①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的条件。②不真正条件--徒有其形,不具条件实质者(如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3.条件的构成(法律对条件的要求)。(1)须为将来的事实。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2)须为不确定的事实。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事实须可能发生。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条件)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4)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淮时生效”。(5)必须合法。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4.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②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注意:不能称之为“无效”)。③条件成就之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法》第奶条第2款)。(2)条件落空的效力:①停止条件落空(确定不成就),则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注意:不能称之为“无效”);②解除条件落空,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就继续到底。③条件落空之拟制。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典型真题〔I〕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解析]①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已经成立,自所附条件成就肘生效。故A选项错谟。②第二天早上,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确定不生效,但不能说“无效”。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II〕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固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答案解析]①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其效力状况是:(a)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b)所附条件成就(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赠与合同失效;(c)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赠与同的有效进行到底。②当下的法律状况:(a)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有效;(b)甲享有处分权;(c)完成了赠与图书的交付,发生物权变动,乙取得所赠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9):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①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⑤代物清偿协议。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4)有效力睱疵的法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②效力待定的合同;③无效的法律行为;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