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45:14《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一)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 鉴于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上述该款第一段事实上是关于各成员国一般义务的规定。该款第二段的第(1)、(2)项规定的义务涉及成员国内经济政策,使用 尽量 、 努力 之类措词说明对成员国并无拘束力,只是被 建议 ,而不是被 要求 依此行事。该款第二段的第(3)、(4)项中 避免 、 奉行 两措词,说明其规定的成员国义务是强制性的。(二)监督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 崩溃后,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制度,《基金协定》对成员国规定的有关汇率制度的一般义务具有 软法 性质。《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为此,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第一,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第二,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混乱状态通常表现在本国货币汇率的破坏性短期变动;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同时规定:基金组织制定的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应当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因基金组织的这种监督具有国际性,其重点理应放在成员国的对外经济状况方面。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又规定:基金组织在执行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时,应对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给予应有的注意。其间,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而不应把这种考虑视为对发达国家的歧视。此外,出于监督各成员国汇率政策的需要,在基金组织提出要求时,各成员国应就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被称为 第4条磋商 )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45:48《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一)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第8条第2款第1项首先规定:成员国应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所谓 经常项目 ,即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但除第14条项下过渡办法之外,成员国可在三种情况下维持外汇管制:第一,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仍可实行管制。第二,如基金组织认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该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 稀缺货币 。这种正式宣告,亦即授权任何成员国,在与基金组织协商后,暂时限制稀缺货币的自由汇兑。第三,经基金组织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根据基金组织的实践,只有在基金组织认为有理由,且这种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是暂时的、并正在取消之中时,才会批准成员国的这种例外要求。此外,对于某些外汇管制措施,如成员国要求其居民持有的外汇须按市场价格强制卖给本国货币当局等,基金组织通常认为这类措施不应纳入第8条项下 外汇管制 范畴。因此,我国对经常项目实行的强制性 结汇、售汇及付汇制 就不属于。为此。我国已正式通知基金组织,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同时,《基金协定》第8条第3款规定,除非获得基金组织同意,否则成员国不得实行以下两项具体的管制措施:首先,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其次,不得采取复汇率制度,即一国不得根据不同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一旦接受《基金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就成为 第8条成员国 。(二)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 第14条磋商 。一俟情势许可,这些 第14条磋商国 即应取消外汇管制。在特殊情况下,当基金组织认为此类成员国已具备了适当条件,可通知其放宽或取消所施行的某项、某些或全部的限制措施。一旦一成员国取消某项限制措施,即不得在过渡安排期间重新启用;同时,在过渡安排下,成员国也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倘若成员国想恢复或增加限制措施,必须按照第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报经基金组织同意。如果一成员国退出 第14条磋商国 成为 第8条磋商国 ,就不得重回第14条过渡安排。(三)各国外汇管制立法属于 公法 ,仅具有域内效力,然而,如果一味固守域内效力,就会给逃避这些立法的适用打开方便之门。因此,各国需要推行本国外汇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第2项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与该国按本协定所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无效。此外,各会员国得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彼此的外汇管理条例更为有效,但此项措施与条例,应符合于本协定。通常,发展中国家倾向于扩大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发达国家基本取消了外汇管制,因此对该项规定的适用限制越来越多,以抵制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小黄车”,你身边的事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小黄车”,你身边的事儿发布时间:2017-07-20 19:49:12小黄车 是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自行车,因其车身是极具标志性的统一黄色,被人们亲切的称为 小黄 。这种自行车使用方便,不但能够省钱,而且对于缓解交通堵塞,减少空气污染以及降低能源消耗都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环保、便利出行。有这样服务公众、绿色环保的共享单车,是政府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生活理念的具体体现。然而,在这样和谐便利的社会氛围之下,也总是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各试 虐 小黄车 ,例如,刮花自行车上的二维码标识及数字,破坏车锁,取走车座等,更有甚者自己拿把锁把车锁了,把带有二维码的标识牌直接取走,拿走车座据为己有等等,反正为了 虐 一把 小黄 也是拼了,你能想到的想不到的各种手段都被用上了。这些故意 虐待 小黄车 的案件中,有人是只为了自己方便,所以拆下车座椅,全然不顾其他需要用车的人,说白了就是公众意识淡薄,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需求而不惜牺牲社会大众的需求;有人是出于泄愤,而把 小黄车 当作泄愤的工具,把对社会生活和他人的不满发泄出来,往大了说就是素质不高,觉悟太低,不爱护公共财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人因为 小黄车 的普及损害了其既得的经济利益和信赖利益。但这种故意毁坏不是可以一直忍受的,故意毁坏财物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1.首先是民事上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所有人,可以视情节让加害人承担相应责任。2.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可以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3.最后是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上述规定,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责。诚然,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是正确的,但法律的适用终究有限,只有广大市民提高公共意识,再加之政府和社会管理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此呼吁广大用车者自觉守法用法,爱护公共财物,为社会的进步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