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优先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05:13优先股(P71)1.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2.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3.特定事项的表决权(2015年多选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 公众投资者 公开发行和面向 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两种方式。非公开发行应当面向 合格投资者 。2.合格投资者的界定(2015年多选题)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优先购买权-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2:04:04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答案:A。2002年卷三3题: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2005年试卷三单选12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乙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丙有优先购买权。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似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据此,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乙、丙、丁三人都有优先购买权,至于其相互之间的顺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3)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下面结合其他规定,对法律中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权作一个详细系统的分析。①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前已论述。②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会发生优先购买权,即《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③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注意,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房屋的抵押权人也无优先购买权。④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对承典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依民法原理)。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其权利顺序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以支持。除了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商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上也存在优先权。下面一起分析。①合同法上的优先权。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第339条第2款、第340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②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72条第2款的(有限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③合伙企业法第23、42、74条的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优先购买权]-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2:02:59第二十三条[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