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事实-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19:59:13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 非法律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的生效日期-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19:38:26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 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第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森林法》的生效日期,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的生效日期以及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第一,关于生效日期。1998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这一规定,该决定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7月1日。第二,关于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由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1998年7月1日以前,1984年通过、1985年起生效的《森林法》仍然有效,执行机关仍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但是,自1998年7月1日起,已经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的条文,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改后的条文。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6:19:41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ХХХХ公司(发行人):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1、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2、 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3、 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5、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附则: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 份。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ХХ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6:20:06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致:Х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承销商)敬启者: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 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依据 年 月 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Х 条Х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我们假定:(1) 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2) 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1) 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2) 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