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善意取得、-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2:06:22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CD。电脑是抛弃物,对于电脑的原所有者王某而言,抛弃行为已经完成,电脑从而成为无主物,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2、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是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有存在的必要性。(2)善意取得的条件①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③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如当事人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3)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不同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须权利人追认。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是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2000年试卷二43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 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BC。2000年试卷三多选54题: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 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根据《合同法》第48条,B正确,A错误。丙为善意取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所以,D正确,C错误。3、准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取得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无权处分人进行处分,不限于转让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果取得人善意,同样发生该项物权的善意取得。例如,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即善意取得质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4条)。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0:57:31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 以手护手 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民法是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 ,因此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价值目标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遂应运而生。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文规定: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确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如下:善意取得制度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抑恶扬善为法律之基本特征,第三人在商品交易时,善意无过失,如法律对其不予保护而让其承担不测的风险,不仅与法理不合,且有伤于人们的法律情感。且有利于创立安全的交易秩序并维护交易公正和安全。善意取得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利益冲突,还要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在决定法律权利赋予时,应该权衡利弊,以较少的社会成本换取较多的社会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