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3:58:33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许可的种类。(一)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采用了列举式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这也是对行政许可的立法分类。1、审批。审批事项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 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又称作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举例:(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2、特许。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属特定领域,有 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3、认可。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特点是申 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 质量信誉 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4、核准。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 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5、登记。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本项是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性质,对于任何一种行政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相关国情,对不同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划分。可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的有:1、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许可。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性许可事项,一类是非临时性许可事项,对于非临时性许可,在实施后国务院应当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 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5、省级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却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省级规章设定许可的内容限制同地方性法规。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意,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对已经创 设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三、行政许可设定的制度(一)起草机关听取意见和汇报情况制度起草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1、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2、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义务。(二)评价制度包括:1、设定评价;2、实施评价。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儒学独尊与读经做官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8 16:05:05秦朝在文化教育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统一文字;严禁私学, 焚书坑儒 推行吏师制度,即在官府中设立 学室 ,以官吏为教师。以法律为教学内容。(一) 独尊儒术 文教政策的确立汉初统治者接受秦亡的教训,实行 无为而治 的黄老之术。在文教政策方面,汉初统治者重新重视知识分子的作用,并允许各私家学派开办私学。这样,随着经济的复苏,诸子之学也开始复苏和发展。经过几十年的 休养生息 ,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汉武帝为了实现 大一统 的宏愿,变消极无为为积极有为,渴望寻求一种新的政治指导思想。为此,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推行 儒学独尊 政策,即鼓励儒学的发展,对其他各家采取冷淡态度,这样就可以达到以儒学统一思想的目的。(二)察举制度(三〕太学汉武帝采纳蓝仲舒等人的建议,于元朔五年(前l抖年》下诏在长安设立太学,为傅士置弟子。以后各代王朝都依例设立太学。汉代太学的正式教师是博士。博士通常推一德高望重者为首领.博士首领在西汉称仆射,东汉则称为博士祭酒。太学最初来用个别教学的形式进行教学。后来太学生人数增多,出现了 大都授 的集体上课形式,主讲的博士称为 都讲 。太学里没有严格的授课和年级制度.考试作为督促检查学生学习的手段尤受重视。太学内部的考试基本上采用 设科射策 的形式。 策 是指教师(主考)所出的试题。 射 是以射箭的过程来形象描写学生对试题的理解和回答过程。 科 即是教师(主考)用以评定学生成绩的等级标记。(四)鸿都门学鸿都门学是东汉灵帝时设立的,因校址在洛阳鸿都门而取此名。鸿都门学是一种研究文学艺术的专门学校,打破了汉代儒学独茸的传统,同时作为一种儒学之外的专门学校,为后代学校的发展提供了经验。(五)郡国学汉代的地方官学通常称为郡国学或郡县学。汉代地方官学的发展起始于景帝末年、武帝初年的 文翁兴学 。公元前141年.蜀郡太守文翁到达成都后,深感蜀地偏僻、文化落后,便选择属下聪颖吏员10余人,到京师向博士官学习,学成后回到蜀郡,给予不同的官职。与此向时,文翁还在成都设立学官.教授年青人。汉武帝即位后对 文翁兴学 十分赞赏,诏令各郡国仿效,地方官学从此在各地慢慢发展起来。汉元帝时还设立了管理地方官学的五经百石卒史。6、董仲舒的教育实践与教育思想董仲舒(前179一前104),西汉最著名的儒家学者。其流传下来的著作主要有:《春秋繁露》、《对贤良策》等。1、(对贤良策)与三大文教政策2、论人性与教育作用董仲舒认为, 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来可谓未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 可见,人性只有在教育的条件下才可能向道德之善和现实人格转化。,董仲舒还吸收了当时已普通流行的人性差异论的观点,明确将人性分为三种不同的等级: 有斗育之性,中民之性,圣人之性。 教育对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3。论道德教育(l)德教是立政之本。在董仲舒的社会政治思想中,虽主张教化与刑罚并用,但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本为主,刑罚为末为辅。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认为教化是比刑罚更有效的驾驭人民的手段。(2)以 三纲五常 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内容。 三纲 ,即 君为巨纲,父为子纲,夫为妾纲 。此后,臣忠、子孝、妻顺成为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与 三纲 相配合的是 五常 。 五常 即仁、义、礼、智、信。 三纲 是道德的基本准则, 五常 则是与个体的道德认知、情感、实践等心理、行为能力相关的观念。(3)道德修养的原则与方法。提出确立重义轻利的人生理想; 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必仁且智 等。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发布时间:2017-05-14 10:38:13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问题的缘起:这两道题目分别是:2003年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第28题: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审议通过了 一府两院 的报告。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B)A、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B、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D、立法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2008年高考文科综合(四川卷)第3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B)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问题产生的原因: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什么人们对这一问题会产生争议?主要源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看待的角度和理解上的差异。1、什么是 领导 ?关于领导这一词,解释就有很多种,大家的理解很不一致。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必定存在 决定与执行 、 监督与被监督 、 相互支持 等关系。所以,如果宽泛的理解 领导 一词,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必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如果将 领导 一词与 监督 等词汇并列,从狭义上理解,则无法明确说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就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还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 领导与被领导 与 上下级 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有的是 领导与被领导 关系,但并不是 上下级 。比如,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委领导同级人大、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是他们之间是 同级 ,而非 上下级 。同理,是 上下级 关系的,并不一定相互领导。比如,上下级法院之间、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并不存在 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2、这种关系是从哪个角度来说的?对于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国的现行法律三个角度上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当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一切事宜,人大当然领导一府两院。从中国的社会现实看,在过去,人大被称为 橡皮图章 ,别说领导一府两院了,其自身很多职权都无法得到落实。现在,人大职权虽说逐步落实,但是,仍然不尽如人意。人们自然不会认为人大能够领导一府两院。但是,作为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中国,我们探讨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或许应该更多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弄清两者 应该是 什么关系。虽说现实和 应该是 之间还有距离,但是,我们要做的不是迁就现实,而是应该努力改变现实。而改变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所以,大家只有都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讨论,才可能达成共识。关于本问题的分析与结论: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表述主要有如下条目: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上述条款在表述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了不同的动词。在表述 人大或人大常委会 与 政府、军委、法院、检察院 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的是 产生、监督、负责、报告、执行 。在表述政府与其下设机构、政府上下级、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的是 领导、负责、报告、服从 。而法院上下级之间用的是 监督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 产生、监督 并不等于 领导 ,两组动词之间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另外,A国家机关对B国家机关 负责、报告工作 ,也并不必然意味着B国家机关领导A国家机关。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引用中国人大网《人大与 一府两院 是什么关系?》一文的表述,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一府两院 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例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就分别规定,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具体执行。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 一府两院 工作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 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 一府两院 实行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 一府两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 一府两院 必要的制约,也是对 一府两院 工作的支持和促进。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人大与 一府两院 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总结:同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基本关系是:人大产生同级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军委的工作。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的工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都接受国务院领导,服从国务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吗?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