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法学专业考点预测2-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7:57:37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二、刑罚的特征:(一)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题、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三)根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要有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四)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2017军队文职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学起来-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众所周知,法律常识在整个考试科目公共基础中的地位,那是不可小觑的。我们在备考过程中,必须要稳扎稳打的一个大头考点就是法律常识。而对于备考的考生来说,民法总则可谓是新法重头戏。《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民法总则究竟有哪些亮点呢,来来来,学起来。亮点一:增加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解读: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也是人类的共同职责。 把绿色原则作为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其统领民法典,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体现出了 绿色 ,对于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具有特别的价值。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亮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亮点三: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亮点五:法人新分类,化繁为简。《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