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险合同的订立-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0:08:09保险合同的订立(P185)1.保险合同的成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2013年单选题)(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2016年新增)(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2016年新增)2.格式条款(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的解释。3.免责条款(2014年单选题)(1)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4.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2016年新增)5.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15年单选题)1.减损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保险人 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 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 的数额。2.索赔的时效(1) 人寿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 人寿保险 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 被保险人 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1.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2015年多选题)(1)投保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甲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1.20 9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成本 l 54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l 540 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乙客户 1 740 000贷:工程结算 船舶 1 740 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l 700 000贷:应收账款 乙客户 1 700 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20 9年的完工进度=1 540 000 (1 540 000+3 960 000) 100%=28%20 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 800 000 28%=1 624 000(元)20 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 540 000+3 960 000) 28%=1 540 000(元)20 9年确认的毛利=1 624 000-1 540 000=84 000(元)借: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毛利 84 000主营业务成本 船舶 l 5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船舶 l 624 0002.2 10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成本 3 26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3 260 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乙客户 2 960 000贷:工程结算 船舶 2 960 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2 900 000贷:应收账款 乙客户 2 900 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2 10年的完工进度=4 800 000 (4 800 000+1 200 000) 100%=80%2 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 800 000 80%-l 624 000=3 016 000(元)2 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4 800 000+1 200 000) 80%-l 540 000=3 260 000(元)2 10年确认的毛利=3 016 000-3 260 000=-244 000(元)2 10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4 800 000+1 200 000-5 800 000) (1-80%)=40 000(元)注:在2 10年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 000 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 800 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 000元,由于已在 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中反映了-l60 000元(84 000-244 000)的亏损,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40 0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船舶 3 26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船舶 3 016 000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毛利 244 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船舶 40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船舶 40 0003.2 11年(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一一 船舶 合同成本 l l5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l l50 000(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 乙客户 1 300 000贷:工程结算 船舶 l 300 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 l 400 000贷:应收账款一一乙客户 1 400 000(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2 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一至目前止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5 800 000+200 000)-(1 624 000+3 016 000)=1 360 000(元)2 1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 950 000-1 540 000-3 260 000=1 150 000(元)2 11年确认的毛利=1 360 000-1 150 000=210 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船舶 l l50 000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毛利 21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船舶 1 360 000(5)2 11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 存货跌价准备 相关余额冲减 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将 工程施工 科目的余额与 工程结算 科目的余额相对冲。借:存货跌价准备 船舶 4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船舶 40 000借:工程结算 船舶 6 000 000贷:工程施工 船舶 合同成本 5 950 000合同毛利 50 000A.0 B.10C.40 D.50A.合同变更形成的收入应当计入合同收入B.工程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应当计入合同收入C.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的金额确认合同收入D.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1:11:45(一)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设定质权的合同。质押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了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第一,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质押合同无效;第三,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毒品。除此之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210条也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设定质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二)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所谓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动产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地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于债务人到期仍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得以实现其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动产质权具有如下的特征:第一,动产质权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担保物权。第二,动产质权是利用质物的交换价值而成立的担保物权。第三,动产质权是以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关于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以特定质物的交付为前提条件,如质物未交付,则质权不能设立。(三)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只物。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动产的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必须是债务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第二, 必须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 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得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得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