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备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于段。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发生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的群众之中,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对于这些人要重在教育,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以必要的惩戒。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否则,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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