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周边国家:构建新型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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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从属于西方阵营的邻国的外交关系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而与那些从属于东方阵营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迅速发展。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中苏关系恶化,中国与邻国关系的结构和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除中苏关系外,中国与越南、印度、蒙古的关系也逐渐恶化,甚至转向敌对。由于当时中国的主要关注在于应付来自苏联方面的威胁,因此,中国努力改善了与西方阵营的关系,并建立了一个短期的反苏阵线。在中美关系取得突破后,中国与属于西方阵营的邻国,如日本、泰国和韩国的关系都实现了正常化。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冷战的终结,这两个因素是中国与邻国关系发生显著调整和变化的主要原因。这种变化对于中国与邻国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冷战结束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大国关系结构的调整。由于两大阵营的对立不复存在,大国关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就是虽然它们之间存在着战略利益与政策方面的分歧,但通过对话、协商与合作的方式寻求建立伙伴关系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美国仍然是超级大国,并对全球事务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力。但是,在全球与地区事务中,出现了多极行为体,它们在维护相对稳定的全球和地区秩序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平衡作用。在当前多层次的地区制度与地区安排中,大国互相采取接触的政策。这为中国的近邻国家处理它们与中国和其他大国的关系、参与地区事务开辟了更大的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中等强国(或集团)甚至成为大国相互接触的轴心(例如东盟)。在这样一种新的形势下,中国在发展与邻国的关系方面也有了更为广阔和灵活的空间,它既可以在双边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地区的层次上进行。其次,另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在中国和邻国之间出现了新的经济复兴以及与此相应的新经济联系。最后,地区合作成为一种迅猛的发展趋势。亚洲区域合作起步较晚,但颇具活力。在亚洲地区合作的进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新的特征:多层次的结构和开放的地区主义。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新老问题,有挑战,甚至也有新的威胁,对此中国需要谨慎地加以处理。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是指中国在其国土周围面临的安全条件和所处的安全状况,也即中国周边地区的安全形势以及中国与周边国家在安全领域的利害关系。周边安全环境是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之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中国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外部因素。进入21世纪后,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有利于和平稳定的因素进一步增强,不利于和平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并时有激化,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明显特征,维护和平稳定的周边安全环境依然任重而道远。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什么影响? - 常识判断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什么影响?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什么影响?
经济的全球化加速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发展的良机,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竞争,是竞争愈加激烈和残酷。各国在分享全球化的成果时,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占有较大的优势,而发展国家要获取同样的利益,则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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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政治知识热点题库-国家机构 - 常识判断
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政治知识热点题库-国家机构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山东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网政治知识热点题库-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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