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21):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2)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为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1)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一览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②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⑤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这是对社团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倶乐部、校友会、同乡会。(二)《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2.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以下特点:①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参与民事活动时,才属于以公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并与相对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②机关法人因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②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4.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中央,妇联。②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中国法学会。③有的属于财团法人,如宋庆龄基金会。须注意:①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情。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典型真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法律常识之民法(20):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2.法人的特征。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②财产独立;③责任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典型真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注意三个条文(都是考试的重点)(见例1和例2)①《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瑕麻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即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即瑕疵资股东)追偿。例1甲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对丙公司负担1000万元的到期债务无力清偿。经查,甲对乙的出资还有300万元未到位,已经拖欠了5年多,乙一直未对甲提出过请求。①丙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甲在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的本质:代位权(甲欠乙300万元,乙欠丙1000万元)。②假设A是乙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则丙有权请求A对甲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③假设丙请求甲与A承担连带责任时,甲与A对丙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能否成立?答:不能成立。因为这个债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裾:《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例2甲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对丙公司负担1000万元的债务无力清偿。经查,甲对乙的出资还有300万元未到位,甲已经将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丁。问题:对于甲对丙的补充责任,丙是否有权请求股权受让人丁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答案:得看丁受让股权时的主观状态。①若丁受让时为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系瑕疵出资股东),丙有权请求甲、丁承担连带责任。②若丁受让时为善意,则丙无权请求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③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2):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法人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时点。(1)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①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②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3)企业法人。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4)公司法人:①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②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许经营的营利法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经典真题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北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楼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是什么? - 行测知识
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是什么?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现代企业组织和制度
从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看,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业主制企业;②合伙制企业;③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前者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的社会化和量化)。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志的场所。
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具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但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是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
监事会是同股东大会选出的公司监察机构。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偏离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主要主要三种:①销售收入最大化;②经理效用最大化;③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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