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策略原则 - 行测成功经验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策略原则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公安策略原则

(一)孤立、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

(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重点,就没有策略。

(三)迂回、隐蔽的原则

(四)宽严相济,网开一面。

(五)争取社会同情,照顾统一战线。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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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通过审查,认为有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侦查权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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