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 行测知识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减小字体增大字体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由于金融管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财产内容,因而也没有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金融管理主体的权利实质上是相对于国家的义务,如果不行使或不很好的行使这些权利就会构成渎职。同样,被管理主体接受管理既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例如,向监管机构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既是申请者的义务,同时也是申请者的权利。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金融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以行政的和法律的强制措施为后盾的。一方面,法律赋予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对金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的,亦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正是从这两个方面来强制金融管理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当事人在成立法律行为时就能预见到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所以,般能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情况发生。故一般是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如责令支付票据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以促使当事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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