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 - 行测知识
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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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测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备案。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2)调查。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昕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时间限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昕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由昕证主持人、昕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1)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2)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昕证参加人名单,宣布昕证开始;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昕证会提交新的证据;昕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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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招考复习法律常识积累:行政处罚的种类
在常识判断模块,法律常识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但因这部分知识专业性极强,故而成为了很多考生备考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今天,我们就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行政处罚给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行上的制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处罚种类与限度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警告”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的相对人所做的训诫、谴责;“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如《道路安全法》规定,遮挡车牌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的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工商局责令丽江的一些违规营运的饭店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比较常见的就是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吊销或暂扣驾驶执照;“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第七种属于兜底性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另一种分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虽然不多,但是在考试中,出现频率比较高,而且考察形式多样。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以上六种种类,而在学术界则对此有另一种分类,即声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这四种学理分类要和法定分类相对应,即声诫罚对应警告;财产罚对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人身罚对应行政拘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经常与刑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混淆。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其他处罚的种类到底有哪些: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刑罚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