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行测知识

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

1.实质要件

所谓实质要件,指的是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能形成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能力和其他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对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其他组织)有不同的规定。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按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含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也不例外,而且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否则不产生效力。

2.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除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严格按票据法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如形式要件欠缺,票据绝对无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作成、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作成。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书面进行,即行为人将其意思表示记载于专用的票据用纸上。

(2)记载事项。票据是文义证券,因而票据行为人应当将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内容记载在票据上。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不同效力,可将其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第二类,相对应当记载事项。

第三类,任意记载事项。

第四类,不得记载事项。

(3)签章。票据是文义证券,签章不仅可以证明债务人身份,区别在票据上进行各种票据行为的责任人,而且也是辨认伪造票据的证据。

(4)交付。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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