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 行测知识

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至八十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原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那么对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对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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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特大事故后 , 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 行测知识

在发生特大事故后,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在发生特大事故后,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在发生特大事故后,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上报事故情况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2.协助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3.组织救助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二)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中小学校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句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句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本地区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安全事故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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