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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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完成好自己担负的神圣职责,就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公安工作就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公安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源泉,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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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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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公安赔偿制度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公安赔偿制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的法律制度。公安赔偿的发生有郎中情况意识公安机关主动做出,另一是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车型赔偿责任。严格的说,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试试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实现公安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解决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二)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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