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 - 行测知识
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
这两种情况都不允许,客运机动车不能违反规定载货,同时也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如果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这种特殊情况载人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参考法律法规条文【军队文职招聘考试信息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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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50:3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里所说的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如下办法确定:1.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于2000年印发的《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 10%2.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3.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如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4.免税、减税车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1 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5.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但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的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50:17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办法、文件等,这些构成了我国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三、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这里所说的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重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这里所说的无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有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4.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这里所说的全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这里所说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冯某诉盛某车辆损害赔偿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1:19:10冯某与盛某系朋友关系,冯某系苏FAZ799的车主,盛某从事汽车中介租赁业并有一个汽车中介公司。某日,盛某经冯某的同意将冯某放在盛某处的车用于出租。当日,蔡某到中介公司要求租车,盛某将此车租给了蔡某,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蔡某订立了协议。蔡某得车后,将车转借给陆某使用.陆某使用此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车报废。经价格中心认证,此车无修复价值,去除残值,损失价格为79 000元。冯某数次向盛某提出赔偿事由未果,于是,冯某将盛某以借用车辆致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所有人冯某与占有人盛某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成立?2.盛某擅自将车转租的行为效力如何?3.如何确定车辆损毁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关键盛某占有该车的行为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法理评析从物权理沦上分析,所有人与占有人间的关系属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应当受债法的调整。本案中冯某是车的所有人,盛某是车的占有人,因此,冯某与盛某间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债法的相关规定就成了调整冯某与盛某关系的法律依据。由于证明冯某与盛某间债性质的依据不足,在逻辑上只能假定冯某与盛某间的占有关系既可能是基于恶意的占有,又可能是基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但这一可能性在本案中不存在,因为车辆是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也可能是基于善意的占有。对于恶意占有的情况,恶意占有人致占有物受损,应向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异议的。对于善意占有的情况,如何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物的占有人都应当对物的所有人承担一种保障物不受损害的义务。比如借用合同中,借方必须向出借方承担借用物不受损害义务;承租合同中,承租人必须向出租方承担出租物不受损害的义务;保管合同中,保管方有保障保管物不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而言,作为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了义务规定,致占有物受损.则应对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既然冯某与盛某间有债的关系,且盛某未经冯某同意(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显示)将冯某的车辆出租造成车辆损毁.盛某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即使盛某对冯某的车辆负有相对较轻的义务,但因盛某具有重大过失,其对车辆之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同法对义务人义务的拘束。同时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动产或不动产收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证据显示,盛某的身份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恶意占有人,二是他主占有人,无论其属于何种身份,因其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皆应对冯某之车损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