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6):支配权的范围与特征
1、支配权的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支配权的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3、支配权的特征:(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的人),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2)内容。①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千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②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③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与劣后的顺序。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⑤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3)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4)时间。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20?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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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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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通过真题练习一下公式运用。 按收入来源分,2017年上半年,全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435元,增长,占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人均经营净收入2117元,增长,占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人均财产净收入1056元,增长,占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人均转移净收入2324元,增长,占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材料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