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备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这种关系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2)行政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这里的情节轻微是相对于犯罪而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即便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也是在违法的范畴内,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4)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处罚性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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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 行测知识

招警考试备考-治安管理处罚概述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招警考试备考-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认为之一就是要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处罚的轻重。过错包括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原则即是设定处罚的原则,有事实施处罚的原则。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有关涉毒问题的处罚,明确规定了不同档次和幅度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为人涉毒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的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要公开进行。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公安机关在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哟啊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罚人已发享有的权利。二是作出处罚的决定必须要公开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法》第97条规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擒害人。公正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延伸,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法者必须对管理相对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对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无论为法人的地位、名望有何不同,都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理。二是要求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处罚有一定幅度时,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合理。为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治安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予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人民警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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