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 行测知识

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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