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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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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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 行测知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对社会群体应行使的举报权力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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