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评的横向程序与纵向程序 - 行测知识
绩效考评的横向程序与纵向程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绩效考评的横向程序与纵向程序
横向程序是指按绩效考评工作的先后顺序过程进行的步骤,包括:
⑴制定绩效考评标准体系⑵实施绩效考评。即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察、测定和记录。⑶绩效考评结果的分析与评定。与既定的标准对照进行分析与评判,从而获得绩效考评的结论。⑷结果反馈与误差校正。
纵向程序是指按组织层级逐级进行绩效考评的程序。绩效考评一般是先进行基层绩效考评,再进行中层绩效考评,最后进行高层绩效考评,形成由下而上的过程。其主要环节有下列几项:基层考评、中层考评、高层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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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的现代行政程序? - 行测知识
什么是以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的现代行政程序?减小字体增大字体现代行政程序基本上是以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构建起来。尽管自然正义原则从未得到精确界定,但听取陈述和申辩、反对偏私始终是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听证是一条永恒的、普遍的正义要求。最初的自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司法过程,旨在防止司法权对个人自由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早期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法官审理的案件,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征收赋税、颁发扣押财物的令状等行为;另一类是褫夺职位或者其他荣誉的案件。十九世纪后半期,国家活动和国家机构扩张导致授予公共机关的决定权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宽,从卫生、社会保障到城乡规划、移民控制,影响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日益清醒地认识到,授予公共机构的权力越大,相应的遵守和实施保障机制就应要求越高。这些新的公共管理机构主要是根据议会制定法设立,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也由制定法规定。在制定法没有规定这些机构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把普通法所要求的自然正义原则引入了案件。上述发展过程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拓展参与权利和起诉权利,形成了传统模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
随着传统上以立法授权和司法审查为核心的控权机制在现代行政国家作用越来越有限,以程序控权为核心的控权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美国,经过法学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以听证为核心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架构。行政立法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作用,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行政作用应力求民主,使公民有参与之机会。准是,法规之指定与案件之审理,都应给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昔时认为只有特定行政案件之裁决,可令当事人参与,而一般行政法规之制定,没有特定之当事人,纵有利害关系,亦不给予参与意见之机会。现在观念已经统一,即在民主法治国家,应尽量在各方面做到公众参与之地步,所以在行政程序法中,无论是法规制定,抑或是裁决,都有通知及听证之规定,于是通知及听证变成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行政结构与行政程序价值如何转变? - 行测知识
行政结构与行政程序价值如何转变?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与行政权性质和内容的转变相适应,行政程序的设计,就不再以行政权公民权的对峙为基础,而应在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行政目标的指引下,以国家社会相对人公众之合作为基础的复合制度建构。
我国对程序法的理论研究的丰富是在法理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开始起步的,而法理学界研究程序,也更多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认识程序。诉讼的基本程序构造是原告被告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是其程序建构的出发点,因此,保证二者公平对抗是司法程序要满足的最起码的要求。相应地,我们研究行政程序时,也特别强调其对当事人的赋权功能,强调程序的价值理性,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权利,使之能与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力相抗衡。我国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是从知识渊源,还是从制度架构的角度,均主要源于司法领域的诉讼程序。因此,早期行政程序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模仿司法程序,强调两造对抗、武器平等和居中裁判。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程序构造,大体如此。
以诉讼程序为对象发展起来的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行政决定时仍然是适用的,这种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类似司法程序中的利益对抗关系,二者依然是作为对立两造存在的。但在行政立法、重大决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为领域,情况存在很大不同。在这些活动中,行政与私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利益对立关系。在行政决策等公共活动领域,程序承担了经过平等商谈形成集体性目标、进而赋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功能。发端于司法活动中两造对抗程序构造的程序理念与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在对执法决定中当事人个体自由和权利程序保护的同时,程序立法还要回应如何促进行政积极行政,通过行政的透明化、参与化建设推动公共生活中公共意志的形成,增进行政与民众之间的信赖。
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开放与互动? - 行测知识
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开放与互动?减小字体增大字体1.开放的听证程序启动机制
听证程序的启动权不应由政府垄断。为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当赋予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在听证程序启动方面一定的权限。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缓慢的情形下,通过公共听证来增强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具有更为重要意义。如果将听证程序的启动权完全由政府垄断,那么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启动公共听证程序,那么重大决策程序可能就完全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参与权将难以得到保障。为此,首先应当赋予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对于听证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其次,应该不断扩大公共决策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目前的公共听证主要限于价格听证、规划许可听证、环境许可听证,将来可以扩展至公共政策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不仅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包括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评估。例如重大的工程建设决策、重大的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市政设施的布局、城乡规划的编制、土地开发的审批等诸多领域,皆可探索公共听证程序的运用。
2.行政决策所涉信息的充分公开
3.听证过程的公开
无论是通过正式听证会的方式,还是通过公告评论方式,甚至通过其他非正式途径,公共听证的过程公开要求都不能被豁免。如果没有过程的公开,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意见无法了解其他参与人提出的意见,公共听证也就无法实现意见交流和利益交涉的功能。没有听证过程的公开,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也无法感知,其所提出的意见和诉求是独一无二的,还是也存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此,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在公共听证过程中所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后是否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充分尊重和合理考量,也就持之有据。
4.充分的意见交涉
充分的博弈、公开的辩论是达成妥协的重要前提。没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势均力敌,就没有辩论,也就没有公平和公正。如果缺乏公开的政治辩论,公共政策即使是一致通过,也可能隐匿着重大分歧和陷阱,就像众多垄断领域的质次高价,最终必将损害民生的根基,也进而损害垄断集团的长远利益,使民众对垄断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日益衰弱。目前的听证制度更多地强调听证秩序,只给听证参加人有限的陈述时间,没有热火朝天的辩论程序,听证会现场一谈和气。真理越变越明,没有辩论的听证会,没有意见的交流和对话,没有利益的博弈与妥协,成为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主持人的单向信息输入。这不利于公共听证的功能发挥。要激活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激情,必须强化听证过程的质证和辩论,使听证会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博弈和意见交换的平台,而不只是一场预设结果的政治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