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军队文职招聘常识备考-何为晚婚晚育?北京市对职工晚婚晚育有何优待政策? - 行测知识

2013国家军队文职招聘常识备考-何为晚婚晚育?北京市对职工晚婚晚育有何优待政策?减小字体增大字体2013国家军队文职招聘常识备考-何为晚婚晚育?北京市对职工晚婚晚育有何优待政策?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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