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队文职招聘网行测法律讲堂-紧急避险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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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
案情:199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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